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再次調查證據
- 法律適用錯誤
- 量刑過重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除了第三嫌犯保持沉默外,各人極力否認控罪,但原審法院除了聽取各嫌犯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及被扣押的證物,其中包括賭場的錄影帶、洗牌機的鑑定分析報告及模擬操作過程、特別是各人被捕時搜獲的手提電腦中錄取的洗牌圖像、微型針孔錄影機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詐騙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經分析有關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七名上訴人共實施了多次詐騙行為並無明顯錯誤之處,亦沒有違反“疑點利益歸於嫌犯”原則。
2. 由於在原審判決中並未發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之瑕疵,無需按照第415條規定再次調查證據。
3. 七名上訴人以欺詐方式進行賭博詐騙金錢的行為同時符合欺詐性賭博罪及加重詐騙罪的罪狀構成要件,兩項罪行屬想像競合。由於欺詐性賭博罪的刑幅較加重詐騙罪為輕,因此,後罪將前罪吸收而前罪不予獨立判處。
4. 七名上訴人觸犯的一項詐騙罪,可被判處二年至十年徒刑之刑罰,刑幅達八年。經分析具體情況,原審法院判處每名上訴人九年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簽發空頭支票罪的罪狀構成要件
1. 上訴人清楚其銀行帳戶的狀況,並不僅僅是存款不足,而是自2004年11月起,支票戶口之結餘為零。直至2010年3月,上訴人簽發該帳戶之支票予受害人時,已是5年以後。對於長期無交易紀錄且結餘為零的不動產,銀行普遍的處理方法是取消該帳戶,這是一般人所知悉的。
經分析有關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簽發支票時已知道其銀行戶口已結清的事實,並無明顯錯誤之處。
2. 對於簽發空頭支票罪狀的構成要件“欠缺存款餘額”,本院於2012年4月27日第825/2011號刑事上訴案合議庭判決中亦曾作出分析,認定“帳戶結清”亦符合有關規範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