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工作意外
- 第40/95/M號法令第10條第1條之規定
- 侵害/疾病和損害間的適當因果關係
摘要
- 第40/95/M號法令第10條第1條規定:
一、勞工在下列情況下所受之侵害或所患之疾病,視為工作意外所引致之後果,但有相反證明者除外:
a) 於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內;
b) 於第三條a項(1)至(5)點所規定之情況下;
c) 意外發生後三日內。
- 上述法規的推定適用範圍僅限於推定工人在工作時間和地點內所受的侵害或所患之疾病是由工作意外所引致,當中不包括侵害/疾病和損害間的適當因果關係。
- 在本個案中,遇難工人因動脈瘤破裂而死亡和工作間的適當因果關係並沒有獲得證實。
- 在民事賠償責任(合同或非合同)中,均需證實事實與損害間的適當因果關係這一要件。
- 倘未能證實該要件,在沒有法定客觀賠償責任情況下,遇難工人並不具有求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