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即使在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了初步的肯定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行政程序法典》第113條第3款、適當及適度原則、自由裁量權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3條第1款b)項之規定,當有授權或轉授權時,有關行政行為必須提及。另一方面,同一法典第40條亦規定,獲授權機關或獲轉授權機關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之權力時,應提及其係獲授權機關或獲轉授權機關。
- 然而,不能忘記立法者為上述的規定製定了例外性規定,即《行政程序法典》第113條第3款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澳門政府公報》公佈行政長官將權限授予政務司之法規時,免除指出第1款b項所規定之事項。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5條第2款之規定,“行政當局之決定與私人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有衝突時,僅得在對所擬達致之目的屬適當及適度下,損害該等權利或利益”。
- 上述原則的出現是為了避免行政當局濫權,不當及過度地損害巿民的合法權益。
- 行政當局在處理有關居留許可的問題上享有自由裁量權,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管/審理。
- 在上訴人的個人利益(家庭團聚)和公共利益(澳門道路公共安全)之間,被訴實體以後者為優先考慮因素的做法並無任何可指責之處。
連續犯
上訴人的盜竊行為,雖然在一定期間內實行,實行之方式本質上亦相同,但有關行為並不能歸納在EDUARDO CORREIA教授所列舉的典型例子內,也並非在發生任何可減輕犯罪罪過程度的「外在情況」下作出者,因此,應以實質犯罪競合處罰。
由於在上述31次盜竊行為中,其中5次被盜物品金額為巨額,因此,上訴人的盜竊行為應被判處以實質競合方式觸犯26項《刑法典》第197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盜竊罪以及5項《刑法典》第198條第1款a)項規定及處罰的加重盜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