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趙約翰製作
主題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不中止有關行為的效力將導致聲請人之子女面臨失學,這一損失屬難以彌補之損失。
主題
- 強制措施的變更
- 強烈跡象
摘要
1. 考慮到上訴人所提出的事實並未能減少刑事起訴法庭法官採用羈押措施時所考慮的危險。故此,由於在現階段中卷宗並未顯示有關羈押強制措施的採用情況出現實質性變化,不存在廢止羈押措施的情況。
2. 上訴的範圍應為在首次對上訴人實施了羈押措施後,卷宗內是否出現任何事實或跡象上的改變,從而導致首次實施羈押措施決定的前提不再出現,而不是藉著對羈押前提複查的批示提起上訴,試圖改變原來已作的強制措施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