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 事實之判斷錯誤以及理由說明不足
- 量刑過重
- 犯罪競合
摘要
1. 經分析上述的證據,雖然上訴人聲稱其持有的毒品大部分用於自己吸食,但考慮到司警人員在上訴人之的士及住所內搜獲的毒品數量、種類以及有關工具,結合上訴人向本案中第二嫌犯出售毒品的事實,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實施了將大部分毒品出售行為並無明顯的、即使是普通人亦可輕易察覺的錯誤,亦沒有違反罪疑從無原則。
在第一審的合議庭裁判中,原審法院除了列舉被認定的事實及未獲證明的事實之外,亦清楚指出了形成法院心證的證據。另外,原審法院亦對作為裁判依據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理由作出了闡述,解釋了對上訴人定罪量刑的法律理由。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販毒罪,判處7年實際徒刑,實在没有減刑空間。
3. 鑑於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所規定的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與第14條所規定的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所保護的法益不同,前者為公共健康而後者為個人健康,兩項罪行應屬於實質競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