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選刑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356條第1款
判決依據說明義務
罪名的更正
重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刑事訴訟法典》第399條第1款
一、 在本案中,原審法庭就選科徒刑的決定方面,已清楚表示是因考慮到嫌犯的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預防犯罪之需要,而認為判處罰金並不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故原審判決是無從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和第356條第1款所要求的判決依據說明義務。
二、 上訴庭得依職權更正嫌犯所犯的罪名。根據原審已查明的種種事實,嫌犯是以直接正犯和既遂方式,犯下《刑法典》第142條第3款、第138條c項及《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第1項或第5項所尤其聯合規定懲處的一項重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而非原審所判處的一項(單純)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三、 在選科徒刑時,該項重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法定刑幅的下限為一年零七個月的徒刑(見《刑法典》第142條第3款、第41條第1款、第64條及《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2款的聯合規定),這是明顯高於原審所判處的罪狀的法定刑幅的下限,更高於原審已判出的一年零六個月的具體徒刑刑期。
四、 如此,礙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99條第1款的規定,上訴庭不能改判較重的刑罰,故祇好維持原審已判出的刑罰。
判決書之無效、家庭居所之分配
-《民事訴訟法典》第562條明確要求法官在作出判決時需說明理由,逐一敘述獲證實之事實及指出、解釋及適用相應之法律規定,最後作出裁判。
-在不遵守上述之規定的情況下,將導致判決書無效(《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648條第1款之規定,“基於考慮夫妻中每一方之需要、子女之利益及其他應予考慮之原因,法院得應任何一方之請求而命令將家庭居所之房屋租予該方,而不論此房屋屬雙方共有或屬他方個人擁有”。
-從上述轉錄的法規可見,立法者要求法院考慮的只是有否獲分配家庭居所之需要,而非該需要是否重大。
-雖然上訴人的4名女兒已成年,其中3名已婚及搬離家庭居所,而幼女則在國內讀書及住宿,且上訴人於2009年曾計劃出售有關家庭居所及在2009年06月至2011年06月期間大部份時間在中國內地居住,但這些並不足以否定其有獲分配家庭居所之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