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司法援助請求
第41/94/M號法令第30條第2款
裁判書製作人的最後決定
聲明異議
上訴
兩審終審
輔助人
重新指派法院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典》第87條
毋須處理法援請求
案件終結
一、 在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30條第2款的規定下,針對裁判書製作人有關不滿足司法援助請求事宜的最後決定,法援請求人僅可向合議庭提出聲明異議。換言之,請求人不得就此等決定提出上訴。
二、 裁判書製作人得以中级法院早前在本案中作出的上訴判決已屬兩審終審的決定為由,裁定已毋須處理輔助人有關重新指派法院代理人以便就該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請求。
三、 的確,既然輔助人依法已無權就本案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那法庭在《民事訴訟法典》第87條所定的有關「在訴訟程序中不應作出無用之訴訟行為」的原則下,是無須處理其重新指派法院代理人以便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請求。
四、 每宗案件均有其終結之時。如訴訟法明文規定輔助人有權享有的上訴途徑業已完盡,即使上訴的結果不如其願,其也不得要求法庭作出訴訟法明文規定不應所出的決定。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量刑標準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被指控的事實及相關的盜竊金額,亦是基於客觀證據對相關事實作出的判斷符合常理和邏輯,亦未違反一般經驗法則,更徨論犯了顯而易見的錯誤。
事實上,上訴人是在質疑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以表達他對合議庭所認定的事實的不同意見來試圖質疑法官的自由心證,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2. 即使上訴人所實施的三宗盜竊罪金額均不同,在考慮其他因素後,原審法院判處三項罪行相同的刑罰並無不當之處。
另外,綜合考慮到有關犯罪的法定刑幅、立法者訂立的量刑標準、案件的具體情節及犯罪預防的要求,原審法院量刑適當,在犯罪競合方面亦未違反《刑法典》第71條的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