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特別減輕
上訴人A 確實與警員合作,帶同警員至其藏毒的地方並搜獲毒品,然而,上訴人的行為只是表現出其個人悔意的行為。而且,透過上訴人的協助而檢獲的毒品是屬於上訴人的,其提供的證據並沒有幫助警方逮捕其他嫌犯,並未能逹到立法者要求的打擊、瓦解或破壞犯罪團伙的作用。
上訴人B在被拘捕時身上攜帶著有關單位的鎖匙,而警方亦是在事先有準備及安排的情況下進行拘捕行動。即使上訴人B不主動交代具體的單位座數,單憑他身上的鎖匙及警方已掌握的消息,警方同樣能輕易地確認具體的單位座數。
因此,兩上訴人的行為均未逹到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所要求的具重要份量,對打擊販毒活動起着關鍵作用的特別減輕情節。
執行之訴
被執行人異議
和解協議
在由複數請求執行人以法院判決為執行憑證對複數的被執行人提起之執行之訴,僅由其中一請求執行人和其中一被執行人簽訂的協議不具產生變更或消滅被執行之債的效力。
- 工作意外
- 第40/95/M號法令第10條第1條之規定
- 侵害/疾病和損害間的適當因果關係
- 第40/95/M號法令第10條第1條規定:
一、勞工在下列情況下所受之侵害或所患之疾病,視為工作意外所引致之後果,但有相反證明者除外:
a) 於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內;
b) 於第三條a項(1)至(5)點所規定之情況下;
c) 意外發生後三日內。
- 上述法規的推定適用範圍僅限於推定工人在工作時間和地點內所受的侵害或所患之疾病是由工作意外所引致,當中不包括侵害/疾病和損害間的適當因果關係。
- 在本個案中,遇難工人因動脈瘤破裂而死亡和工作間的適當因果關係並沒有獲得證實。
- 在民事賠償責任(合同或非合同)中,均需證實事實與損害間的適當因果關係這一要件。
- 倘未能證實該要件,在沒有法定客觀賠償責任情況下,遇難工人並不具有求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