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勞動關係法》第69條第2款第8項
解僱的合理理由
僱員在企業範圍內對其他僱員作出侮辱
摘要
一、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已查明的案情情節,認為雖然案中被解僱的員工並非在上班時間內在公司設施內喝醉,但是他曾向當時前來主動提供協助的公司保安人員表露自己亦為公司的保安員,且言語中帶有粗口,更借輕微的醉意作勢要擁抱及吻公司的一名女急救員,使她感到不舒服。他此種行為舉止實已完全符合了現行《勞動關係法》第69條第2款第8項明文所指的如下構成僱主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員工「在企業範圍內,對企業的其他僱員……作出侮辱」。
二、 換言之,公司依法得合理解僱他,而無須支付任何補償性賠償(見第69條第3項的規定)。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並非初犯,並且已經因為相同性質的犯罪被判刑及服刑,而在刑滿出獄一年多的時間後再次犯案,在這情況下,實難令人相信上訴人已經得到充分的教育並具備重返社會所必需的自控能力。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特別是其犯罪前科,上訴人未能充分展示出一個特別穩固而堅定的守法決心,故未能合理地期望其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的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