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緩刑
摘要
考慮到緩刑並不能因被判刑人在緩刑期間再次犯事被判刑又或違反了緩刑的義務或行為規則而自動被廢止,因為正如《刑法典》第54條要求,需要先了解上述事宜是否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故此,法庭需要按照法律要求,採取措施以便被判刑人可作適當辯護。
由此可見,原審法院未聽取上訴人聲明而作出廢止緩刑的決定未遵守前述法律規定,具有《刑事訴訟法典》第107條第2款d)項所規定的無效。
主題
保險公司
保險計劃的推銷手法
蓄意隱瞞
誤導
投訴
消費者
消費權益的捍衛
誹謗罪
故意
《刑法典》第12條
摘要
一、 上訴人與嫌犯在本刑事卷宗內的爭拗,乃源於嫌犯當初向上訴人任職的保險公司,以書面投訴上訴人在向其推銷保險基本計劃時的手法有蓄意隱瞞和誤導的成份、上訴人的誠信有問題。
二、 由於原審法官已在事實審層面認定了嫌犯寫投訴書的目的是為了爭取其作為保險公司客戶的權益,以希望獲退回已繳付的兩年年費,所以上訴庭亦完全認同原審法官有關認定在本案內並未有充份資料以顯示嫌犯是故意在上述投訴信內誹謗上訴人的看法。
三、 的確,消費者因出於捍衛自身消費權益而作出的投訴舉措,應被視已排除了誹謗的故意。
四、 誹謗罪是故意罪,無故意便不成罪(見《刑法典》第1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