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舉證責任、臨時的士營運執照及物業登記之效力
摘要
- 根據《民法典》第335條第1款之規定,創設權利之事實,由主張權利人負責證明。
- 在的士營運執照的法律屬性為臨時(temporário)、不可延期(improrrogável)及不可轉讓(intransmissível)的情況下,不能將其列入待分割財產清單。
- 根據《物業登記法典》第7條之規定,物業登記一經確定,即推定所登記之權利完全按登記中對該權利所作之規定存在並屬於所登錄之權利人所有。在未註銷有關登記前,不能認定該房產是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的共同財產,繼而將之納入待分割財產清單內。
主題
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假扣押
摘要
- 婚姻財產制度為取得共同財產制(Regime da comunhão de adquiridos)下, 即使有關購房款全是由配偶一方支付,在未能證實該等款項是個人財產的情況下,應根據1966年《民法典》第1724、1725及1726條之規定,視該房產為共同財產。
-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51條第1款之規定,如債權人有理由恐防喪失其債權之財產擔保,得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