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1/2024 837/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1/2024 321/202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澳門臨時居留權續期及“通常居住”

      摘要

      I – “通常居住”地是指一個人生活所在的地方,指個人及職業的中心地,無論離開多長時間,最終亦會返回之地方。關於常居地,葡萄牙學者亦指出:“é onde a pessoa vive normalmente, onde costuma regressar após ausências mais curtas ou mais longas (Mota Pinto. Teor. Ger. Dir. Civ., 3.ª ed.-258).”

      II – 無論3月17日之第4/2003號法律第9條,或8月16日之第16/2021號法律第43條第2款,皆要求獲得臨時居留澳門之人士須以澳門為“常居地”。

      III - 細心分析8月16日之第16/2021號法律第43條第2款之內容,應得出下述之結論:
      1) – 在第一款所述之情況下,立法者授予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一個羈束權力(poder vinculado),即後者無選擇的空間,當符合事實前提時,只能作出廢止的決定。
      2) – 不同的是,在第2款所述之情況下,立法者授予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一個自由裁量權(poder discricionário),後者有選擇的空間,可以廢止,亦可以不廢止,一切視實際情況及選擇一個對保護公共利益最為有效的決定。

      IV – 在申請澳門臨時居留權續期事宜方面,我們認為:
      (1) – 原則上,獲批居留權的人士須以澳門為生活中心,所以無論在首次獲批,或有關證件續期時,有權限當局應按照適用的法律提醒有關人士,以免給人感覺「事後補做」(或遊戲結束時才告訴當事人遊戲規則)。
      (2) – 因為一些特殊原因或狀況,而且附具充份的理由說明及證據,可以不要求獲批人士在澳門每年居住183日或以上,一如第16/2021號法律第43條所述的一些情況,行政當局應因應每宗個案,以事實為依據作出全面、準確及客觀的分析及判斷,尤其是在否決當事人的請求時,應附充份的理由說明。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1/2024 342/202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1/2024 903/2023 效力之中止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1/2024 883/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特別減輕情節
      - 濫用信用罪
      - 緩刑的要件

      摘要

      1. 對於濫用信用罪,依據《刑法典》第201條的規定,如果嫌犯在庭審之前已經存入全部或者部分可以用作賠償的金額,足以按照《刑法典》第66條第1款的量刑規則予以特別減輕。
      2. 從原審法院所認定的已證事實的第十點來看,嫌犯確實承認犯罪事實,並從朋友那借來部分的款項加上賭輸剩下的金額共十萬元,擬用於歸還受害人。儘管有關的款項不足以歸還受害人的所有損失,但就其從朋友借來的款項的主動行為,加上行為人為初犯以及在庭上承認別控告的犯罪事實這些足以認定明顯減輕行為人的罪過的情節,就應該予以適用考慮適用《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所規定的特別減輕。
      3. 在適用《刑法典》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時,必須考慮是否滿足了緩刑的形式前提及實質前提。形式前提是指不超逾3年的徒刑,而不可以係其他非剝奪自由刑。實質前提是指法院必須整體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是否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即以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作為給予緩刑的界限,具體地說,倘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舉止,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無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4. 根據卷宗的事實和犯罪情節,在可以得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足以適當實現處罰的目的,適用緩刑並不會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及違背社會大眾對透過刑罰的實施而重建法律秩序的期望的結論的情況下,得適用緩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