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24 81/2023-I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24 738/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工作意外保險人的代位權

      摘要

      1.保險人代位權所涉及的是財產方面的保險標的。保險人代位權,是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付保險責任之損害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在不逾賠償金額之限度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請求權之權利。保險人代位權實為保險法上「不當得利」禁止原則之具體表現。
      2.保險人代位權的取得之要件是法定的、當然之轉移,一旦給付了保險金額,即法定獲轉移而取得代位權,無需被保險人另行作出讓與的表示,且被保險人亦不得妨害保險人行使代位權;而代位權的行使是以給付保險金額為要件,須是給付賠償金額之後,請求權始得移轉。無疑,這裡要求確實給付賠償金額,而不是承諾或可預見的將來做出給付。簡言之,保險代位權,無論是其取得之要件、還是行使之要件,均須是給付賠償金額。
      3.當一意外同時為工作意外和交通意外的情況,根據上述第40/95/M號法令第58條第1款規定,承擔工作意外責任之保險人在支付其保險範圍內的賠償之後,即取得被保人(受害人)地位的權益,向承擔交通意外賠償責任之保險人追索。
      4.如工作意外保險人僅支付了部分賠償,其餘賠償仍在爭訟中,這時,工作意外保險人僅就其已經作出賠償的部分,取得了代位權及請求權,而其餘未支付的部分,則尚未取得代位權及請求權。此情況下,工作意外保險人尚未具備訴訟正當性就所有已支付和將支付的保險賠償金行使代位權提出返還之訴求。因此,法院不應就部分訴求繼續訴訟程序,而就另一部分訴求駁回起訴。
      5.本案被上訴批示決定將返還權的賠償事宜拆除出本案,並留待工作意外保險人自行循其他民事途徑作出追討,並無違反第40/95/M號法令第58條的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24 771/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非常上訴之再審上訴
      - 可繼承遺產之人的順序
      - 未作傳喚

      摘要

      僅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及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時,死者的哥哥才有權繼承死者的遺產。
      由於原審法官認定被上訴人與被繼承人有事實婚關係,因此上訴人即是死者的哥哥沒有被召喚參與財產清冊程序並無不妥,不存在未作傳喚的情況,繼而不符合再審上訴的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24 901/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錯誤

      摘要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原審法院所審查的各種證據,原審法院認定聲明異議人觸犯相關罪行並無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原審判決中並不存在聲明異議人所提出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及“法律適用錯誤”之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24 157/2022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遲延還款利息之訂定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不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五. 關於雙方當事人對無適時償還本金而訂定之遲延利息(例如按年利率40%計算),並無直接違反澳門現行《民法典》第1073條第2款所定之上限——按法定利率五倍計算為上限,故並無抵觸本澳民事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