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民事上訴
- 替代性審理
- 上訴的問題
一. 在民事訴訟中,對終結判決的上訴審理是“替代性審理”而非僅“撤銷性審理”。如果上訴人僅請求撤銷被上訴判決而沒有請求作出實質判決,上訴顯得毫無意義。
二. 上訴人必須明確提出可讓上訴法院進行法律審理的具體法律問題,否則上訴法院無從入手作出審理。
三. 如果上訴人僅僅指出原審法院依已證事實應該依法就本案的工傷意外作出賠償判決,其上訴因沒有具體的上訴問題是明顯不成立的。
證據的審查、小費、周假、年假及強制性有薪假
- 按照澳門現行的法律制度,法院對證據的審查和事實的認定享有自由心證,即根據常理及經驗法則去作出判斷,只有出現明顯的錯誤下,上級法院才在上訴中作出糾正。 “明顯” 是指常人亦能輕易發現有關錯誤。
- 當客人所給予的 “小費” 並非工人可直接及自由支配的。相反,需交回給雇主,再由其自行決定如何分配給工人,而工人對有關 “小費” 沒有任何話語權,只能服從雇主的決定時,必須計算在工人的薪金內。倘不將有關 “小費” 計算在內,將對工人構成不公平, 同時也違反第24/89/M號法令第25條第1款規定工作者有權收取合理工資的立法精神。
- 不能將工人在周假、年假或強制性有薪假期間上班工作視為其放棄了享受該等假期的權利,自願無償地工作。
- 根據第24/89/M號法令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對收取月薪的工作者,有關金額包括周假、年假及強制性有薪假日工資的數值,不能因在該等期間不提供服務而受任何扣除。
- 而同一法令第17條第6款和第20條第1款規定工人在周假及強制性有薪假日工作分別可獲得平常報酬的雙倍和三倍工資。
- 上述法定的補償計算方式並不排除僱主和工人訂定對工人更為有利的補償。
- 第101/84/M號法令第28條第1款同樣規定對收取月薪的工作者,有關金額包括周假、年假及強制性有薪假日工資的數值,不能因在該等期間不提供服務而受任何扣除。
- 因此,工人在周假和強制性有薪假日不工作的情況下,也有權利得到有關工資。那麼在額外提供了工作的情況下,應該獲得額外的報酬,否則立法者制定的<不能因在該等期間不提供服務而受任何扣除>的規則會變得沒有任何意義。
- 由於第101/84/M號法令沒有像第24/89/M號法令那樣為周假定出雙倍的平常工資報酬,並且工人在強制性假日的工作也不符合該法令第21條第2款的規定,故應該以平常工資作為補償基數。
- 倘沒有阻止享用年假的事實,則不能給予三倍之工資補償,應按照第101/84/M號法令第24條第2款或第24/89/M號法令第22條第2款的規定,給予等同工資的補償。
交通意外
傷殘率賠償
第40/95/M號法令
《民事訴訟法典》第564條第1款
法定利息起算日
統一司法見解
一、 就傷殘率的賠償問題,由於本案祇涉及交通意外所導致的傷殘情況,而非屬工作意外或職業病的範疇,所以上訴人就其傷殘率的索償事宜而引用的8月14日第40/95/M號法令並不適用於本案。
二、 然而,由於初級法院在其判決書內表示已查明上訴人因交通意外患有8%的傷殘率,上訴庭得根據這具體已獲證實的訴因,按照澳門《民法典》第556、第557和第558條第1款的規定,裁定上訴人有關傷殘率的索償要求成立。
三、 至於傷殘率的賠償金額,由於上訴人在獲悉其傷殘情況的法醫鑑定正式結果後,具體要求法院在嫌犯理應為交通意外的發生負上全責的前提下,判處被告保險公司亦須對其支付澳門幣$90,816.00的傷殘率賠償金,所以上訴庭礙於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64條第1款的規定,不得把傷殘率的賠償金額定於比上訴人明確要求的上述賠償金額更高的水平上,即使上訴人在這方面所要求的賠償金額實已低於其應得者亦然。
四、 由於上訴人沒有就初級法院在判決書內有關賠償金法定利息起算日而作出的決定提出爭議,本案所有賠償金額的法定利息起算日仍為初級法院所指的「判決確定日」,即使這起算日有異於終審法院於2011年3月2日在第69/2010號案內發表的統一司法見解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