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6/2011 200/201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6/2011 968/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6/2011 395/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和b項
      假釋要件
      領導或指揮黑社會罪
      社會安寧
      傳媒報導

      摘要

      一、 就上訴人所指的刑事起訴法庭老是以同一理由不准其假釋的問題,上訴庭得重申,根據現行刑事法律制度,囚犯的假釋並不具自動性,而是得視乎囚犯的情況有否尤其是同時滿足到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和b項所定的兩個要件,所以即使囚犯已服滿(剛服滿甚或早已服滿)其總刑期的三分之二,這並不必然代表其可獲准提前釋放。

      二、 上訴庭考慮到上訴人所犯下的領導或指揮黑社會罪,根據法院當時在判罪裁判書內所查明的事實情節,對本地社會當其時的治安的負面影響顯而易見,因此不得不對他的提前釋放可能對公眾就當時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造成的損害,加以衡量。

      三、 在此前提下,上訴庭考慮到對領導或指揮黑社會罪的一般預防的強烈要求,和現在假釋上訴人仍可能引起的公眾心理承受程度,實不能認為提前釋放上訴人不會對本澳社會安寧造成負面影響,而上訴人在服刑期間也未曾作出過任何可相當沖淡此負面影響的重大立功行為。

      四、 如此,上訴人的情況仍未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給予假釋的實質條件。

      五、 這樣,上訴庭得維持被上訴的決定,即使刑事起訴法庭不應在是次被上訴的裁判書中亦提及傳媒早陣子有關上訴人的報導、來就他的假釋會否影響社會安寧一事作出判斷亦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6/2011 917/201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6/2011 378/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