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假釋
摘要
上訴人入獄前為本澳一非法組織的核心和骨幹成員,受他人指示,親自或透過他人在學校招攬成員,曾與多人共同參與圍毆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動,因微不足道之動機傷害他人身體,其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具有惡性暴力行為的特點,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侵犯了相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特別是其曾違反獄規而被口頭申誡,雖然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積極學習,表現基本良好,在主觀意識方面的演變情況顯示有利的徵兆,但這並不足夠,亦不能當然地等同於上訴人假釋出獄後不會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危害。這不單取決於上訴人的主觀因素,更重要的是要考慮這類罪犯的假釋所引起的消極社會效果,假釋決定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因為在公眾心理上仍未能接受上訴人被提前釋放時便作出假釋決定將是對公眾的另一次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