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主題
- 連續犯
- 量刑
摘要
1.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上訴人所實施的縱火及盜竊行爲,並未出現任何誘發或促使上訴人多次犯罪的外在因素,亦不能得出上訴人的罪過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即使上訴人以類似的犯罪手法在相對接近的時間及空間實施了相關犯罪行爲,這些因素亦不能起到相當減輕上訴人罪過的作用,因此,上訴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不應以連續犯論處。
2. 本案中,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所觸犯的九項縱火罪及二項盜竊罪,分別每項判處四年六個月徒刑及三年徒刑,僅分別約為刑幅的五分之一及八分之一,單罪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要求,並無減刑的空間。
3. 在犯罪競合方面,上訴人十一罪競合,可被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三十年,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判處十八年實際徒刑約達刑幅的一半,略為過重。本案中,考慮到各罪作案方式,且其中四項縱火罪是同一天(2009年3月11日)清晨實施,但亦考慮到縱火行為對公眾安全的嚴重影響,本院認為判處上訴人十五年實際徒刑較為適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