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緩 刑
案卷中事實説明上訴人雖然未能滿足在所定期限內賠償的緩刑條件,但有關違反是因其經濟困難而導致的,並非主觀故意,相反,上訴人已盡其最大的能力償還部分的賠償金。
是否廢止緩刑決定的關鍵在於法院是否認爲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的目的 – 即適當及充分實現處罰的目的 – 能夠藉緩刑這一途徑而達到。
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上訴人在緩刑期間就賠償問題所表現出來的態度,可看到上訴人的行為未達至《刑法典》第54條第1款a)項的規定,而給予上訴人緩刑的刑罰的目的亦已能充分實現。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量刑過重
1. 具體分析相關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及宣讀相關證人的證言外,還聽取了上訴人及證人作出的聲明,審查了案中的化驗報告及其他書證,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以未遂方式實施了一項販毒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2. 經分析有關證據,雖然上訴人否認控罪,但考慮到其從外地來澳準備收取一藏有毒品之旅行包之行為,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以未遂方式實施了販毒行為並無明顯的、即使是普通人亦可輕易察覺的錯誤。
3.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上訴人所實施的販毒罪屬跨境犯罪,近年相類似的攜帶毒品入境及過境的行為在本澳越來越活躍,有關犯罪行為對本澳社會的公共健康以及安寧均帶來極大之負面影響,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販毒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4. 上訴人以未遂方式觸犯的一項販毒罪,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六年實際徒刑及罰金澳門幣20,000圓,量刑略為過重。本案判處上訴人五年實際徒刑及罰金澳門幣10,000圓已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