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防衛過當
- 累犯
- 量刑
1. 由於兩人在爭吵後開始打鬥,而上訴人並非單純擊退B的不法侵害,另外,上訴人在作出攻擊行爲時亦具有傷害他人的意圖,而非正當防衛中要求的防衛意圖,因此上訴人的情況至少在主觀要素方面並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
2. 上訴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打鬥發生於監獄的囚倉內,這是一個特殊的環境,有監獄警員負責日夜看守,因此上訴人並非不能立即求助於監獄當局以避免繼續被被害人毆打,故此上訴人的行爲亦不符合有關的“無法即時求助於公權力”的要件。
3. 本案中,原審法院已證事實中只說明上訴人在本澳並非初犯,並因觸犯罪行而被判刑,但欠缺事實說明該次判刑不足以警誡上訴人使其不再犯罪。因此,由於缺乏相關事實,上訴人之行為不應以累犯判處。
4. 上訴人觸犯的一項嚴重傷害致人死亡罪,可被判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之刑罰,刑幅達十年。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案中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結合本案不具累犯情節,本院改判上訴人九年六個月實際徒刑。
- 在說明理由方面存在不足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量刑過重
1. 原審判決已遵守了相關規範的規定,不存在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有關規定而導致判決無效的情況。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第二嫌犯的聲明外,還聽取了上訴人的聲明及各證人的證言,其中包括一名認識上訴人的越南籍證人,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及報告,雖然上訴人否認控罪,但考慮上訴人與涉案單位的關係、與第二嫌犯的關係等,再結合其所租住的單位和房間裏發現相當數量以及多種類別的毒品的事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販毒行為的事實做出判斷。
3. 事實上,上訴人是在質疑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以表達他對合議庭所認定的事實的不同意見來試圖質疑法官的自由心證,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4.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亦未發現存在漏洞,故此,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5.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案中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七年實際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亦沒有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平等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