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特別減輕
- 量刑過重
摘要
1. 雖然在庭審期間,上訴人在自由、自主及無任何脅迫下坦白無保留地承認實施了被控告之事實,但考慮到卷宗內相關的確鑿證據,特別是「醫學鑑定」、「人之辨認」及「竊聽」等措施,上訴人之自認行為能起到的減刑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在缺乏其他明顯減輕的情節,上訴人所提出的理由是不符合《刑法典》第66條第1款所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
2. 本案中,上訴人觸犯一項強姦罪及一項搶劫罪,原審法院分別判處五年九個月徒刑及一年九個月徒刑。兩罪競合,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六年六個月的實際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判決無效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證據,上訴人之身份資料與證人B所述的事實大致相符,唯一不同的地方在於C太太的名字,但證人提供的名字亦與上訴人的名字諧音相同,很大可能是由於證人的口音所引致的差異。
2. 經分析上述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實施了僱用B照顧其母親D並無明顯錯誤之處,亦沒有違反一般經驗法則。
3. 原審法院在分析相關證據時,並未對“XXX”與A是否同屬一人的事實有任何懷疑,這是一個判斷證據和認定事實的問題。從已證事實中可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A即是證人B提及的非法聘用者。
4. 本案中,並未涉及對事實的非實質性變更的問題,亦不存在原審法院以控訴書中未描述之事實作判罪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