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
摘要
1.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亦未發現存在漏洞,故此,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上訴人質疑的並不是原審法院判決中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而是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是否出現明顯錯誤的問題。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的證言外,還宣讀了三名證人(包括受害人)的於刑事起訴法庭作出的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審查了案中的書證,尤其是辨認筆錄,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詐騙行為的事實做出判斷。
4. 經分析上述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實施了詐騙活動並無明顯錯誤之處,故此,上訴人提出的“疑點利益歸於嫌犯原則”亦不存在。
5. 事實上,上訴人是在質疑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以表達他對合議庭所認定的事實的不同意見來試圖質疑法官的自由心證,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