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所觸犯的綁架罪、未遂之加重勒索罪及持有及使用禁用武器罪均屬嚴重罪行,其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財產,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特別是違規紀錄,雖然隨後上訴人的行為有所改善,但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行為未能顯示上訴人的人格在其服刑期間的演變已足夠良好以至可合理期待其提前獲釋後不會再次犯罪。
主題
債權時效
薪酬
定期重新作出的給付
減薪
年假
解僱補償
摘要
一、 工作報酬不應定性為「定期重新作出之給付」。
二、 勞動法沒有就工作報酬的時效作特別的規定,故應適用《民法典》內的一般規定,即一九六六年《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條規定的二十年或一九九九年澳門《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的十五年。
三、 被告「沒有向原告提供每年六天年假」這一表述,並不完全等於24/89/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所要求的「僱主阻止工作者享受年假」。事實上一審沒有認定任何能顯示出原告因被告阻止而未能享受年假的事實。故本案不適用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補償算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