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0/2010 749/2010 效力之中止
    • 主題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
      天台非法僭建物的拆卸令
      公共利益
      防火安全
      《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

      摘要

      一、 在本案中,利害關係人要求法院下令中止行政機關有關命令即時拆卸天台非法僭建物的決定之效力。

      二、 根據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的規定,中止該行政命令的效力之聲請,須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才可獲法院批准: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三、 中級法院經審議卷宗資料後,認為是次中止效力的聲請首先已不符合上指第二個法定要件。

      四、 這是因為行政當局在作出今被聲請人質疑的有關拆卸令時,正是尤其考慮到涉案的樓宇天台是樓宇的疏散通道,故應保持暢通無阻,以便萬一發生火災時能發揮避火層的作用,如此,倘行政當局不可立即執行拆卸令,這命令所謀求的在防火安全方面的公共利益,勢必受到嚴重侵害。

      五、 如涉案天台仍繼續維持現有狀態,那麼萬一在該樓宇不幸發生火警時,其對人身安全所將造成的惡果必然堪虞;在相比之下,聲請人所聲稱的其他私人自身利益,便一概顯得微不足道。由此可見,無論如何,聲請人也絕不可受惠於《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的規定。

      六、 據此,法院不得批准聲請人的中止涉案拆卸令的效力之聲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0/2010 35/200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
      第3/2001號法律第116條第2款
      選舉宣傳
      統一款式和顏色的服裝
      第3/2001號法律第158條第2款
      在選舉日的宣傳罪
      客觀罪狀要素
      第3/2001號法律第167條第1款
      賄選罪

      摘要

      一、 3月5日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第116條第2款規定,「展示關於候選人或候選名單的標誌、符號、識別物或貼紙,亦被理解為宣傳」,而非規定「展示……,才被理解為宣傳」。據此,即使沒有穿上帶有該等標誌、符號、識別物或貼紙的服裝,仍有可能作出選舉宣傳的行為。例如單純用揚聲筒或身體語言去鼓勵他人投票予某候選人或候選組別,亦足以構成選舉宣傳行為。
      二、 縱使根據一般人的認知,選舉宣傳行為通常均體現於十分積極的推介行為,而非單純的展示涉及候選者的標誌、符號、識別物或貼紙的行為,立法者為加強對違法選舉宣傳的打擊,亦特別定下第116條的第2款行文,好讓大家知道,單純的展示關於候選人或候選名單的標誌、符號、識別物或貼紙,亦被理解為宣傳。
      三、 在本案中,根據原審法庭已查明的既證事實,三名嫌犯曾確實指使他人於立法會選舉投票日,「須穿著由第……組候選組別派發的服裝」,並確實「透過同鄉會向會員及非會員派發了上述用以識別第……組候選組別……的服裝」,三人此等行為的「目的是於投票日宣傳第……組候選組別」,而按照三名嫌犯以同鄉會名義發出的要求,至少十七人在選舉日「曾在距本澳各相關投票站不足100公尺的位置出現及停留」,但彼等在當時選舉日所穿著的服裝卻未同時帶有該組別的名稱或數字標貼。
      四、 原審所認定的事實雖然證實了三名嫌犯具有故意指使他人於選舉日宣傳候選組別的意圖,並證明了被指使的人士穿上有關服裝在距投票站不足100公尺的位置出現及停留,但就未能證實他們同時亦展示過有關該候選組別或候選人的標誌、符號、識別物或貼紙,或用語音、動作或其他主動的推介方式去為競選宣傳。
      五、 事實上,不帶有任何關於候選人或候選名單的標誌、符號、識別物或貼紙的統一款式和顏色組合的服裝,不應被視為候選人或名單的識別物或標誌。
      六、 故上訴法院應以原審既證事實並未能滿足上述法律第158條第2款所定的在選舉日的宣傳罪罪狀中有關「宣傳」的客觀罪狀要素為由,維持一審已作出的在選舉日的宣傳既遂罪的無罪開釋決定。但這並不影響有權限的刑偵實體繼續查處載於本案卷宗內兩則競選不法活動投訴中或會涉及該法律第167條第1款的賄選罪名之情事。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0/2010 637/201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0/2010 956/2009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0/2010 736/2010/A 效力之中止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