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 依職權作出審理
- 毒品的淨重
- 事實的非實質性變更
摘要
一. 在上訴程序中,上訴法院在依職權審理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扣押的毒品的純度及淨重而陷入《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的事實不足以作出法律適用的瑕疵的問題前,應該遵守辯論原則。
二. 這個瑕疵涉及對事實的審判,本法院有管轄權進行審理(《司法組織綱要法》第39條)。而對《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涉及的瑕疵,法院可以依職權作出審理,即使上訴人沒有提出這個問題。
三. 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係指法院未查明作出正確的法律決定必不可少的事實這一法院應在訴訟標的範圍內調查的事宜,從而使已獲認定的事實顯得不足以支持適當的法律裁判,而其中的訴訟標的由控訴書和辯護書界定,但不妨礙《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和第340條的規定。
四. 法院依職權查明其淨重並沒有超出控訴書所載事實的範圍,不違反起訴原則(Princípio de acusação);而增加這方面的事實並沒有使得審理的事實有實質的變更。
五. 更重要的是只有確認了有關毒品的淨重的事實,法院才可以適當地進行法律的適用,並進而作出正確的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