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0/2010 763/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0/2010 754/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0/2010 685/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有錯誤
      - 量刑過重

      摘要

      1. 雖然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保持沉默,但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也聽取了多名參與調查的警員的聲明,他們確認了有關調查上訴人的經過及結果。同時,原審法院還分析了載於卷宗的書證及扣押證物等,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其心證。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實施了販賣毒品活動並無明顯錯誤之處。

      2.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販毒罪,特別是軟性毒品的不法販賣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越來越活躍,行為人亦漸趨年青化,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危害到公民,特別是年青一代的身體健康,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

      3. 上訴人觸犯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品及精神藥物罪,可被判處最低三年、最高十五年徒刑之刑罰,刑幅達十二年。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五年九個月實際徒刑,略高於刑幅的五份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0/2010 629/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0/2010 681/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