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販毒罪
審查證據明顯錯誤
理由說明的不可補正矛盾
量刑
刑罰特別減輕
1. 構成《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條第二款c項的「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其中一種模式是獲證事實之間出現明顯的不相容或互相矛盾的情況,而這些不相容和互相矛盾的情況是由於法院在審查證據時犯錯,因而導致獲認定的事實之間互相矛盾或不相容。
2. 根據《刑法典》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除在《刑法典》總則規定的一般特別減輕情節,和分則及單行刑法針對某種犯罪性質而規定的特定特別減輕情節外,凡基於犯罪前、犯罪時或犯罪後存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或減低事實的不法性程度的情節,或縱觀事實的整體判斷出存在減少刑罰必要性的情節,則法院頇根據第六
刑事上訴 534/2010-2
十七條作特別減輕處理。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以概括和抽象方式定出可作特別減輕的情況,當中的文字表述用上了法律概念和判斷性的用語,由法律適用者面對具體個案時加以分析具體情節以決定是否存在能相當減輕行為人的罪過的情節、或能相當減低犯罪的不法程度、或能相當降低刑罰的必要性的情節。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就第一款規定的三種分別與行為人罪過(見a、b及f項)、行為的不法性(見c項)及刑罰的必要性(見d及e項)以舉例方式列出較第一款更為具體的表述,然而,第二款所列舉的情節並不等於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規定者的全部,而僅是某些較常見的典型情況而已。
3. 雖然根據第六十六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凡行為人作出事實時未滿十八歲,形式上應視為年紀小而未具足夠成熟和分辯是非的能力,故其實施事實時的罪過亦相對較低,因而可獲特別減輕論處。
然而,在本個案中,我們僅得知上訴人實施事實時未年滿十八歲,但未有證實上訴人基於其年齡而未具足夠成熟和判斷是非能力而在實施事實時的罪過程度較低,因此,在這一規定於第六十六第一款的實質前提不成立的情況下,上訴人不可能單純基於其年齡而自動獲得刑罰特別減輕的待遇。
4. 除非屬《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條第二款c項規定的情況,否則
刑事上訴 534/2010-3
上訴法院不能隨意審查一審法院的自由心證。
5. 若未能證明行為人在實施事實時基於其未滿十八歲而判斷是非能力較低而顯示出罪過程度低,單純基於行為人實施事實時未滿十八歲的形式前提成立是不足以自動產生特別減輕刑罰的作用。
判決無效
欠缺理由說明
只有當有關判決完全欠缺理由說明時方構成無效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