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趙約翰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甲.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乙.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丙. 對重返社會表現出適當的能力和誠意;
丁. 釋放切合保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要求;
戊. 罪犯同意釋放。
-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甲.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乙.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丙. 對重返社會表現出適當的能力和誠意;
丁. 釋放切合保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要求;
戊. 罪犯同意釋放。
- 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再次調查證據
- 緩期執行徒刑
1. 雖然第一嫌犯在庭審中聲明所有毒品為其所有並用作個人吸食,與上訴人無關。但是此與之前其在刑事起訴法庭所作聲明所述明顯不同,因此合議庭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8條第1款b)項的規定宣讀了有關筆錄內容。
2. 當庭宣讀的第一嫌犯在首次司法訊問中作出的聲明完全可以作為證據,而判斷第一嫌犯前後不同的供述孰真孰假則屬於法院自由裁量的範圍。
3. 在事實之判斷部分,原審法院已列舉了法院心證所依據的
675/2010 p.2/21
證據來源,已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原審法院判決理由說明方面並不存在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有關規定的情況。
4. 由於在原審判決中並未發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之瑕疵,無需按照第415條規定再次調查證據。
5. 本案中,上訴人雖然是初犯,但在審判聽證否認購買毒品並要求他人將毒品帶回本澳,對其犯罪行為並未顯示悔悟之意。
6.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暫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