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再次調查證據
- 緩期執行徒刑
摘要
1. 雖然第一嫌犯在庭審中聲明所有毒品為其所有並用作個人吸食,與上訴人無關。但是此與之前其在刑事起訴法庭所作聲明所述明顯不同,因此合議庭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8條第1款b)項的規定宣讀了有關筆錄內容。
2. 當庭宣讀的第一嫌犯在首次司法訊問中作出的聲明完全可以作為證據,而判斷第一嫌犯前後不同的供述孰真孰假則屬於法院自由裁量的範圍。
3. 在事實之判斷部分,原審法院已列舉了法院心證所依據的
675/2010 p.2/21
證據來源,已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原審法院判決理由說明方面並不存在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有關規定的情況。
4. 由於在原審判決中並未發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之瑕疵,無需按照第415條規定再次調查證據。
5. 本案中,上訴人雖然是初犯,但在審判聽證否認購買毒品並要求他人將毒品帶回本澳,對其犯罪行為並未顯示悔悟之意。
6.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暫緩執行。
主題
- 假釋
摘要
上訴人所觸犯的搶劫罪,其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及財產,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