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1/2010 507/2010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趙約翰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1/2010 525/2010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趙約翰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1/2010 734/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1/2010 751/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甲.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乙.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丙. 對重返社會表現出適當的能力和誠意;
      丁. 釋放切合保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要求;
      戊. 罪犯同意釋放。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1/2010 801/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