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徒刑暫緩執行
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販賣–吸食罪
摘要
1. 原則上,根據《刑法典》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如以非剝奪自由刑代替徒刑足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法院應以罰金或暫緩執行的徒刑代替之。
2. 明顯地,基於整體考慮兩上訴人的犯罪事實及一切可資作量刑考慮的情節,尤其是兩人的犯罪前科和曾服實際徒刑的記錄,非剝奪自由刑實不足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