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
離婚案
內地法院
民事離婚判决的審查和確認
形式上審查
摘要
中級法院如在審議卷宗時,未發現有任何不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指的各種法定要件的地方,且個案的具體訴訟情況並不適用該法典第1202條第2款的規定時,得應聲請人的要求,批准僅在形式上審查和確認內地法院就其離婚案件所發出的批准離婚的民事判決。
主題
-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過重
摘要
1. 雖然上訴人在庭審時否認向他人出售或提供毒品,但考慮到其在首次司法訊問中提供的聲明内容以及案中扣押的毒品已被分拆及以多個透明小膠袋包裝的事實,且在上訴人住所亦搜獲多個透明小膠袋,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實施了販賣毒品活動並無明顯錯誤之處。
2.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販毒罪,特別是軟性毒品的不法販賣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越來越活躍,行為人亦漸趨年青化,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危害到公民,特別是年青一代的身體健康,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
405/2010 p.2/18
罪的迫切性。
3. 上訴人為提供或出售予他人而持有淨重為9.121克的“氯胺酮”,“氯胺酮”是十五日的份量。經分析有關情節,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六年三個月實際徒刑,略高於刑幅的四份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基本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