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交通意外
民事索償
答辯狀
防禦理由
《民事訴訟法典》第409條第1款
橫過馬路
昏迷
經驗法則
《民法典》第342條
車速
意外過錯比率
一、 保險公司既然從未在民事索償答辯狀內,提出過在意外發生路段中央有一分隔欄,今是不能在上訴程序內提出有關這分隔欄的存在可降低嫌犯在意外中的過錯程度的防禦理由(見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409條第1款的規定)。
二、 雖然死者當時是在沒有注意路面情況下橫過馬路,但從原審已認定的有關死者在意外中被嫌犯座駕撞至昏迷在地上的事實情節,已可按照澳門《民法典》第342條,根據經驗法則合理推斷出嫌犯當時的車速一定頗高,再加上原審法庭已查明意外發生時該處交通密度繁忙、地面情況正常和天晴,因此在綜合衡量這些情節下,原審就嫌犯在意外中的過錯而定出的百分之七十比率,已再無任何下調的空間。
三、 雖然死者在被撞後昏迷地上,但這並不代表其在昏迷前未能感受到任何被車輛撞擊下的痛楚或沒有受驚。事實上,根據經驗法則,從原審已認定的有關死者因被嫌犯所駕電單車撞擊而腦顱受創昏迷地上這事實情節,已可根據《民法典》第342條,合理推定死者在昏迷前定會感受到痛楚和受驚。
交通意外
民事索償
風險責任
《民法典》第499條第1款
不同車種
風險比率
賠償金額
《民法典》第342條
一、 如因證據不足而未能查清交通意外成因,法庭得以風險責任的制度去處理民事索償事宜(《民法典》第499條第1款)。
二、 私家車和電單車因分屬不同車種,兩者在本案交通意外中所應承擔的風險比率應有所不同。
三、 法庭不得定出高於民事索償方所要求的賠償金額。
四、 從原審法庭已認定的有關死者在意外中被猛烈撞至抛在地上、痛苦非常這事實情節,中級法院已可按照澳門《民法典》第342條,根據經驗法則合理推定死者在被撞時定會受驚非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