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7/2010 116/200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7/2010 343/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量刑

      摘要

      1.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就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2.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
      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3.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販毒罪,特別是軟性毒品的不法販賣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越來越活躍,行為人亦漸趨年青化,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危害到公民,特別是年青一代的身體健康,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

      4. 行為人為提供予他人而持有淨重為14.715克的“氯胺酮”,“氯胺酮”是二十四日的份量。經分析有關情節,原審法院判處行為人四年六個月實際徒刑只是刑幅的八份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基本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7/2010 777/2007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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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7/2010 458/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7/2010 40/200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3條
      交通意外
      審議證據
      經驗法則
      發回重審

      摘要

      一、 由於上訴人未曾在上訴狀結論部份之後面,列明《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3條結尾部份行文所要求指出的事項,而祇單純在上訴狀內說出自己對法醫證言的見解,中級法院得駁回上訴人有關再次調查法醫證言內容的申請。
      二、 原審法庭既然已實質認定了經第一次與別的汽車迎面相撞後原停在路面上的交通意外受害人座駕其後被嫌犯座駕從後撞擊後向前旋轉移動,並越過涉及首次撞擊的汽車後方距離約8.5公尺之路面上,且嫌犯座駕車頭也同樣嚴重損毁,便不可繼而斷言第一次碰撞的撞擊力較第二次者猛烈。
      三、 這是因為一般人從日常生活經驗去看上述既證情節,均會至少認定第二次的撞擊力一定不亞於首次的撞擊力。
      四、 由此可見,原審法庭在審議證據時,實因違背了人們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而明顯出錯,且此錯誤也直接影響原審法庭對整個訴訟的實體問題的審理,故中級法院得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第1款和第3款的規定,把案件發回重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