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跨境販毒罪
- 定量分析
- 量刑
摘要
1.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行為人所實施的販毒罪屬跨境犯罪,近年相類似的以人體運毒方式攜帶毒品入境的行為在本澳越來越活躍,有關犯罪行為對本澳社會的公共健康以及安寧均帶來極大之負面影響,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
2. 行為人從越南將合共44粒橢圓形,含海洛因成份,共淨重577.79克的毒品透過藏於體內及攜帶的方式帶入澳門,目的是將之交予他人。雖然對上述毒品未作定量分析,但參考第17/2009號法律附表中每日用量(0.25克)參考表所規定,可顯而易見地得知上訴人所持有及提供予他人的海洛因份量已超過少量的份量。
3. 經分析有關情節,行為人觸犯具特別減輕處罰的不法販賣麻醉品及精神藥物罪,根據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及第18條所規定,判處上訴人七年實際徒刑只是略高於刑幅的三份之二,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