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以罰金代替徒刑
- 緩期執行徒刑
1. 上訴人過去曾因吸毒而被判處罰金、緩刑以及實際服刑。上訴人於2009年9月服刑完畢,卻於同年12月再次犯案而被判處1年徒刑,暫緩執行5年。由判決生效後短短3個月期間,上訴人又觸犯本案之犯罪事實而被判刑,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以罰金代替。
2. 上訴人已有吸食毒品習慣約12年,曾多次犯下與吸毒相關的犯罪,仍然不知悔改,前次犯罪之徒刑准予暫緩5年執行,條件是上訴人須於緩刑期間接受社工跟進及進行戒毒。然而,在緩刑期間,上訴人再次因吸食毒品而犯下本案,顯示出上訴人並沒有因過往的判刑受到教訓。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已有多次的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法律理解錯誤
- 刑罰的特別減輕
1. 具體分析相關證據,亦考慮兩名證人與嫌犯之關係,原審法院採信與嫌犯毫無關係的目擊證人的聲明十分合理。另外,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上述兩名證人的證言外,還聽取了上訴人的聲明,以及被害人的女兒B之證言。原審法院並根據被害人之傷勢報告,以及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一項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事實做出判斷。經分析上述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被害人遭上訴人撞到而受傷並無明顯錯誤之處,亦沒有違反“罪疑從無”原則。
2.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亦未發現存在漏洞,故此,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3. 上訴人作為具有一般認知的人,必須注意其在街上嬉戲有可能撞倒他人,但上訴人並未注意而最終碰撞被害人,導致被害人受傷。上訴人違反其應遵的小心注意義務,其行為屬於過失行為。
4. 雖然上訴人作出行為時未滿18歲,但是在庭審中,上訴人沒有承認事實,顯示其沒有對造成他人傷害的行為感到後悔,因此,上訴人並不符合特別減輕刑罰之實質要件。
駁回上訴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