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永久喪失部份工作能力的賠償金
8月14日第40/95/M號法令
《民法典》第558條
喪失之利益
可預見之將來損害
《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
衡平原則
摘要
一、 由於案中事故非屬8月14日第40/95/M號法令所規範的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賠償範疇,故原告因該事故而身受的傷殘率之賠償金,不應以該法令所定的特別賠償制度和其第47條所預設的相關方程式來計算,而應按現行《民法典》的一般規定來判定。
二、 根據《民法典》第558條的規定,損害賠償範圍亦包括受害人因受侵害而喪失之利益,而法院在定出損害賠償時,祇要屬可預見之將來損害,亦得考慮之。
三、 在事發時仍未滿十六歲的原告已被證實因該事故而身受百分之十五的永久傷殘率。從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來看,這定會導致他將來在就業時有所不便,並會喪失如屬健全時應得的部份收入。
四、 然而,由於原告在受傷時尚在求學,法院實無法得悉其「在就業下之」財產狀況,故祇能遵照《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的規定,以衡平原則去定出涉及其永久喪失部份工作能力的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