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量刑
上訴人實施下列的犯罪﹕
一項澳門《刑法典》第19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信用之濫用罪信任之濫用罪,判處6個月徒刑;
兩項澳門《刑法典》第199條第4款a)項配合同一法典第196條a)項所規定及處罰之加重信任之濫用罪,每項判處1年徒刑;
兩項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配合同法典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之特別加重詐騙罪,每項判處2年6個月徒刑;
五項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配合同法典第196條a)項所規定及處罰之加重詐騙罪,每項判處1年徒刑;
一項澳門《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a)項及b)項所規定及處罰之偽造文件罪(連續犯),判處6個月徒刑;
一項澳門《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a)項及b)項所規定及處罰之偽造文件罪,判處6個月徒刑;
一項澳門《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a)項配合同一法典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之加重盜竊。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71條所規定之犯罪競合處罰規則,嫌犯之單一刑罰為6年徒刑。
上訴人所實施犯罪的數目之多及所涉及的被害人財產的損失,及其每次犯罪時的罪過程度及行為的不法性程度以及預防犯罪上的考慮,根據《刑法典》第六十五條規定的量刑準則,上訴人因實施每一犯罪的獨立量刑及多罪併罰的單一量刑六年徒刑均未有過重之虞。
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
疑罪從無
疑罪從輕
量刑
1. 澳門現行的刑事上訴第二審制度,是以糾正審判錯誤為上訴目的,並非以完全重新審理作複審為目的。只有當一審法院違反程序法的規定,或犯有事實或法律錯誤時,且由訴訟主體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起上訴時,上訴法院方得根據上訴固有的移審效力,有權對被爭議的違法或錯誤部份,或依職權可主動審理的違法部份作出複審。
2. 就審查證據以認定事實的方面而言,澳門現行的刑事訴訟的第一審制度奉行法官直接審理主義和口頭言詞辯論主義。
3. 所謂「審查證據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原則。「明顯」者是指一般常人亦能輕而易舉且毫不用思考便能察覺者。
刑罰特別減輕
《刑法典》第六十六條第二款c項規定行為人作出顯示真誠悔悟的行為,尤其是對造成的損害盡其所能作出彌補。
這一c項所要求成立的要件是行為人有作出積極的行為而導致其行為不法性明顯減輕。
單純認罪不能構成這一特別減輕情節,極其量僅能根據《刑法典》第六十五條的一般量刑標準作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