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違例刑罰競合
- 新舊法律比較
- 新證據
摘要
1. 雖然上訴人觸犯多項(12項)的違法行為並被判處多項罰款,但由於上訴人所觸犯的是行政違法行為,不適用《刑法典》第71條刑罰競合的規定。
2. 按照卷宗資料顯示,亦考慮到適用新法時上訴人被科處罰金金額較高,且可轉為徒刑,因此,原審法院當時認定對上訴人適用舊法較為有利的判決是正確的。
3. 在審理上訴案件時,上訴法院只能以在原審法院判決時卷宗內的資料為依據,並不能接受未經原審法院判決所審理過的新證據。因此,上訴法院不能接受上訴人在上訴階段才提出及遞交的職業證明文件。
主題
假釋
摘要
1. 上訴人所觸犯的多項罪行,尤其是勒索罪,其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財產,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2.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尤其是在服刑期間再次犯罪及被判刑,以及其後兩次的違規紀錄,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行為未能顯示上訴人的人格在其服刑期間的演變已足夠良好以至可合理期待其提前獲釋後不會再次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