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 財產損害賠償
- 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
按澳門社會的醫療衛生服務水平和人均壽命,法院得推定一般人能工作至年滿六十五歲,作為裁量財產損害賠償中的所失收益的計算基礎。
因交通意外受傷而須於兩年內接受兩次外科手術,期間曾住院逾月,受傷時年四十三歲和左腳永久失去百分之十四能力和留有兩條分別長達11cm及8cm的疤痕等因素,導致原告在受傷後所承受的痛苦、不安、不快和往後生活上必然帶來的困難及困擾等引致的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一審法院依據衡平原則定出澳門幣貳拾伍萬圓正的精神損害賠償未有過高之虞,應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