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合議庭裁判無效
- 量刑的理由說明
-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
一、若沒有按《刑事訴訟法典》第365條的規定為實施制裁的選擇和幅度說明理由,同一程序法也不會使合議庭裁判無效。
二、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瑕疵只有當明顯發生將互不相容的事實視為獲證實,或者當違反受約束的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操守時方存在,且應當可以為普通人所察覺。
三、若上訴人的意圖僅為表示其不同意合議庭對事實的審理,則上訴應被駁回。
- 指出被違反的規範
- 刑罰
- 暫緩執行罰款處罰
- 暫緩執行禁止駕駛處罰
一、如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中提出的結論是:“根據《道路法典》第58條適用澳門《刑法典》第49條的規定以進行衡平考慮,本應暫緩執行罰金以及禁止駕駛的刑罰”時,應認為上訴並沒有遺漏《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2款規定的以暗示的方式指出違反的規定。
二、在確定刑罰的具體刑幅時,法院可以在法定刑幅的最高和最低限度間自由裁量。
三、1995年《刑法典》不允許暫緩執行罰款處分。
四、《道路法典》規定,對於受酒精影響下駕駛輕微違反,必須施加一項中止駕駛執照效力的附加刑,且此刑罰不可中止執行。
- 定居申請
- 申述權
- 透過對意見書默示準用的行為理由說明
- 行政當局在給予定居權方面的自由裁量權
一、每當行政當局有機會對私人提供的所有爭議及證明要素作出調查和評估時,及如果在由私人按其意願而提起的行政程序的情況中,其在提出申請有機會被行政當局聽證時,那麼就沒有必要對利害關係人聽證。
二、所作出的行為有理由說明的印記,就必然作出了理由說明,因為準用了向被上訴實體呈交的意見。
三、行政當局有自由從某一判刑得出後果,即使該判刑獲得暫緩執行並已過了緩刑期限亦然,以及還可以從某一刑事調查得出後果,即使調查因時效而被歸檔處理亦然,從而根據預期的目的評價該人的人格,這是要彰顯與維護公共安全及秩序相關的法益。
四、當自由裁量權是基於某一目的(法定目的)而被賦予時,須要分析擬貫徹的目的(真正目的)是否與該目的相一致。
- 執行名義/要件
一、私文書只有在經債務人簽名且其中載有確定或可確定金額之債務的內容而非訴諸於外部要素時,才構成執行名義。
二、第681條規定,只要證明已作出使有關法律行為成立之給付,已就將來之給付作出約定的公證書便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立法者僅允許請求執行人執行公證書中有關其實現作為證明標的的未來給付的那一部分。
三、如果證明已作出使有關法律行為成立之部分給付,則公證書可作為執行名義,但僅針對其實現已被證明的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