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4/2005 48/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

      摘要

      假釋為一項依據具體案件而給予的措施。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4/2005 40/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公務上之侵占
      - 澳門《刑法典》第340條第1款
      - 在公務上之侵占的法定罪狀中所保護的法益
      - 在公務上之侵占中占有財物
      - 文件之偽造作為公務上之侵占的認定方式犯罪

      摘要

      一、在公務上之侵占罪的法定罪狀中,除了保護的法益之外,還有“員工的正直及忠誠,以保證良好運作及管理的公正無私。
      二、為著澳門《刑法典》第340條第1款規定的在公務上之侵占的法定罪狀效力,“占有”的概念應當在廣義上作理解,包括財物的實質持有、財物的法律處分,即間接持有 — 當實質持有屬於他人的物品,但行為人通過由於其職務而對此有權限的行為可以處分該財物,或能夠實質持有。
      三、公務員以觸犯公務上之侵占罪的方式作出文件的偽造,應被獨立處罰,因為這兩種不法罪狀所保護的法益不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4/2005 59/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事訴訟一併處理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的上訴
      - 評議會上的決定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28條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18條
      - 審判聽證中的聲明人
      - 審判聽證中的證人
      - 交通意外
      - 精神損害
      - 賠償以衡平原則核定
      - 澳門《民法典》第487條
      - 澳門《民法典》第489條

      摘要

      一、《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17條第2款中明確提及的與刑事訴訟一併處理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而提起之獨立上訴,正如其他的一般民事上訴案件那樣,可以在評議會上直接作出裁判,而不影響對該上訴的良好裁判。
      二、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28條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18條的規定絕對不構成矛盾,因為在對事實部份的審判聽證中,“證人”和“聲明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三、聲明人在審判聽證中不需要以該身份宣誓(參見《刑事訴訟法典》第131條第4款的規定),即使聲明人須根據澳門《刑法典》第323條第2款規定的有據實陳述刑事的義務亦然。而證人在審判聽證中的依法作證,必須要以承諾名義進行宣誓,並負擔有據實陳述的一般義務,對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後果負責(參見《刑事訴訟法典》第119條第1款b項和d項以及《刑法典》第323條第1款)。但上述種種並不影響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中規定的證據自由評價原則,對“聲明人”的聲明以及證人的證詞作出必要的評判。
      四、用於彌補因交通意外而引致的精神損害的金額應按澳門《民法典》第489條準用的第487條規定的標準並根據被上訴的裁決視為確鑿的情節以衡平原則核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4/2005 17/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勞資關係
      - 單方面公開許諾
      - 無確定期限的債務到期
      - 未指出日期的非司法催告
      - 債務人為計算利息效力的遲延

      摘要

      一、勞動法律關係隨著僱主和僱員之間簽訂具有合規範性、上下等級從屬、工資確定、雙務合同的勞動合同而形成。
      二、公開許諾是通過公告作出的聲明,以此許諾向處於某種特定狀態或實行特定積極或消極事實的某人作出支付。
      三、此法律關係源自“單方面許諾”這一法律事實,據此要約人有義務向其僱員支付與其所爭取到的客戶簽訂的承攬合同總價值的1.5%,特點為單方面、不從屬、臨時、偶然。
      四、由於單方面的公開許諾,債務產生在法律行為成立的日期,構成停止條件的實行,要約人以此作為支付佣金的依據。
      五、債務沒有確定期限,只有在司法催告或非司法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上訴人方構成遲延。
      六、證實存在非司法催告,但卻沒有指出其日期,應考慮距其最近的日期以確定債務人的遲延時刻,因此考慮訴訟提起日期而非傳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3/2005 4/2005/R 聲明異議
    •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