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假釋
- 前提
- 1886年《刑法典》
一、1886年《刑法典》規定,若給予假釋,則除須滿足形式前提 — 剝奪自由的刑罰超過六個月,且被判刑人服刑已過半 — 之外,還有必要驗證其他具“實質”性質的前提同時成立,即被判刑人表現出適應誠實生活的能力和意志。
二、至於誠實做人的能力,則須顯示一經釋放,(被判刑人)有體力工作,並有能保證執行工作的經濟條件。而誠實做人的意志的指標則是從囚犯在服刑期間的行為表現演變中得出的。
- 使用及攜帶武器准照
- 事實前提錯誤
- 法律前提錯誤
- 違反公正原則及/或平等原則
- 行政程序中的不作為
一、當宣佈的判決錯在以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事實作為依據時,即存在“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
二、“法律前提錯誤”瑕疵的前提是對法律的不適當應用或解釋或者是對事實的錯誤法律定性。
三、如果未經證實在相同的基礎狀況中,其他的裁定(或相反裁定)應當得到相同的請求,那麼就排除了任何違反公正原則及/或平等原則的可能性。
四、如果在上訴之時或是應上訴人的請求採取了調查措施但卻並未得到上訴期望得到的結果,則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採取調查措施的情況並不能作為撤銷在相關程序中已宣告判決的理由。
- 保全程序
- 《民事訴訟法典》第223條第1款
- 《民事訴訟法典》第328條第5款
- 《民事訴訟法典》第621條第2款
- 以簡易方式審判上訴
- 針對裁判書製作法官之批示向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
一、認為主訴訟將要作出之裁判將使保全程序無須繼續進行,故應依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23條第1款宣告保全程序訴訟中止的觀點,是不可接納的。
二、這是因為:如果這一觀點成立,那麼提起保全程序就無任何用處。該法典第328條第5款的含義以及精神正在於此。該條文規定,在保全程序中就事實事宜所作之審判及在該程序中所作之終局裁判,對主訴訟之審判不造成任何影響。
三、因此,必須得出結論認為:在主訴訟與保全程序之間不存在任何先決性關係。
四、《民事訴訟法典》第621條第2款上半部結尾部分(透過“尤其”這一副詞)列舉的兩種情況是具體列舉,但不是盡數列舉。在該等情況中,裁判書製作法官可以簡易方式審判上訴標的,因此,即使本案中不存在任何上述情況,裁判書製作法官亦可經謹慎考慮,選擇以簡易方式對上訴進行裁判,條件是他認為所審判的問題是簡單的,同時絕對保障可以針對裁判書製作法官之批示向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對相關的建議裁判提出質疑。
- 第一審法院在稅務事宜(及海關事宜)方面的法定上訴利益值
第一審法院在稅務事宜(及海關事宜)方面的法定上訴利益值為澳門幣15,000元。因此,第一審法院在此類利益值不超過上述金額的案件中宣佈的判決不可被上訴。
- 再次調查證據
一、如果試圖通過再次審查證據來審查法院基於錯誤(這一錯誤影響心證的自由)而形成的自由心證,只要存在審查理由便應進行審查,尤其當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提及的瑕疵時,即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或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刑事訴訟法典》第415條第1款。
二、但若要如此則須指出能夠證明這一錯誤的客觀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