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3/2005 45/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
      -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

      摘要

      當原審合議庭在認定最初由檢察院提起檢控的事實,即嫌犯在受害人對此並不知情且未得到其同意的情況下,拿走了受害人家中櫃子上放著的一串鑰匙,以便隨時進入受害人家中及其車牌MC-XX-XX的汽車中拿走值錢物品而不被受害人發現的事實為未獲證實的同時,最後又把嫌犯“用上述同一串鑰匙”成功進入受害人家中視為證實,那麼就證實存在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的瑕疵。
      這樣無人知道嫌犯是否確實取得鑰匙,一如控訴書所描述的內容般,也無人知道他是否用這同一串鑰匙進入受害人車中,也一如在同一控訴書內所指責般。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3/2005 27/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駁回上訴

      摘要

      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時,必須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3/2005 321/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清潔服務
      - 解約條件
      - 勞動合同

      摘要

      一、清潔服務,鑑於其本身的性質,是屬於牢固、延續及長期提供的工作,並不可以將之視為一項具體或甚至有期限的任務,因為在本案中在訂立有關工作關係時,即使是僱主也不可以預測該“具體任務”或“有期限任務”完成的確定日期。
      二、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加入解約條件。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3/2005 292/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占有及取得時效
      - 占有要素
      - 意圖和推定
      - 依照預約合同作出之交付產生的占有
      - 占有的轉變
      - 理由和決定間的矛盾
      - 不獲證實的事實不具重要性

      摘要

      一、占有由兩個要素組成:一個是體素,即對物的事實支配;另一個是心素,即指意圖像擁有人一樣對物行使與事實支配相對應的物權。
      二、體素即為行使事實上的管領力,從中意味著存在占有意圖和獲得物法權力的意圖,而心素只不過是物法意圖。甚至必須承認,占有意圖都不必通過語言體現出來:重要的是通過行為方式或使用該物的方式本身體現出來。
      三、若占有推定未被推翻,則事實上對物行使管領力之人可以藉時效取得該物。
      四、透過買賣預約合同,物被交付給預約購買者後,自其以本人的名義實施自身的行為起,物的交付就已經賦予了他占有保護。
      五、在未證明心理要素的情況下,必須從事實的行為出發,推定其存在。不妨礙物主否認他人的占有,不過,即使公開宣佈過聲明,但在這些年中一直同意該等占有,不採取措施阻止該等占有被鞏固,這種情況下,物主不得不面對其怠惰的後果。
      六、因為只有當一點或多點調查基礎內容的回答在邏輯上相互對立時,那麼這些回答才會存在矛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3/2005 227/200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宣佈無效的制度
      - 裁判已確定的案件
      - 權力偏差
      - 違反法律
      - 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援助金
      - 生活水平受到相當大的影響
      - 舉證責任

      摘要

      一、司法上訴(除了《行政訴訟法典》第五章所述的訴訟)所體現的是“宣佈無效”而並非代替,在司法上訴中,法院不可以代替行政當局作出決定,以確定由行政當局作出的行為,但僅限於單純的撤銷。
      二、形式上的裁判已確定的案件就是決定只在案件的範圍內才具強制力,即在作出決定的訴訟內。
      三、實質上的裁判已確定的案件的強制力則根據法律規定的範圍,可以在案件以內及對外體現。
      四、當中級法院駁回向暴力罪行受害人發放援助金申請時,以錯誤適用第6/98/M號法律第1條第6款的依據撤銷行政行為的合議庭裁判轉為確定後,行政當局根據與之前不同、體現在不能證實符合第1條第1款c項規定要件的理據再次駁回請求,並沒有侵犯裁判已確定之案件的原則。
      五、權力偏差是一種可以影響行政行為的瑕疵,如果有權限機關出於與法律賦予自由裁量權時的目的不同的目的,或者出於與法律賦予該等權力要達到的目的不符合的決定性原因使用該等權力,則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作出的行為就有這種瑕疵。
      六、特區向暴力罪行受害人,或在其死亡的情況下,向有接受撫養權利的人士給付賠償的前提是:一併滿足上述條文第1款規定的所有要件,當中聲請人在罪行發生後,其生活水平受到相當大的影響。
      七、查證該要件是否存在就是要求對有關賠償的聲請人在罪行發生之前的經濟狀況及罪行發生之後及因其造成影響的生活指標給予核實。
      八、“生活水平”並不是指“生活品質”,而受到相當大的影響是指所擁有的東西的實質損失,而不是偏離有可能得到的東西,反映在罪行發生不久之前的經濟或財務狀況與罪行發生之後因其造成而被證實之狀況兩者之間的明顯差別,沒有要求賠償的權利人陷入經濟拮据或悲慘的狀況。
      九、如卷宗中所載的事實不能證實存在實質的損失而可以認定生活水平受到相當大的影響,即使該申請只是涉及精神損害的彌補,也不可以視為證實法律規定的要件存在,申請應被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