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民事訴訟法典》第616條第1款末尾部分
- 文件隨上訴理由闡述附入
- 對有爭議的事實的提問
- 《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
- 事實事宜之擴展
一、上訴人不得將其早已持有或在一審辯論終結時有可能獲得之文件,隨其(上訴)理由陳述一起附入。
二、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16條第1款末尾部分之規定不包括這樣的情況,即:當事人(在本以為勝訴但卻敗訴的情況下)聲稱對訴訟結果震驚,並試圖以此為據,將本來在初審可以且應該提交的文件隨上訴理由闡述一起附入。
三、這是因為,立法者明顯希望將該規定局限於下列情況,即:根據判決的理由說明或者判處之標的,有必要對當事人在作出裁判前無法合理陳述其重要性的事實加以證實。
四、被告未能證明其答辯狀中陳述的、以否定方式被提問的事實,不意味著有關應由原告證明的、設定其權利的相反事實已獲證明。這是因為:原告不能利用該否定式答問之肯定性證據不成立,來豁免其對相反事實之肯定性證據的舉證責任。
五、應拒絕任何種類的雙層或雙重問答。事實上,本應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只用正面問答的方式對該實質性的、有爭議的、設定原告權利的事實進行問答,以便原告對該事實加以證實,並由被告對該事實提出針對性證據或甚至反證之。由於並未以此方式進行問答,因此上訴法院必須根據該法典第629條第4款,透過增加一項答問題(即對同一有爭議的事實進行正面問答),擴展當時由初審審理的事實事宜。
- 不履行合同
- 合同方的正當性
- 裁判已確定的案件
- 非正當性
一、雖然兩份合同之間存在聯繫,但它們各自的合同關係是截然不同的,故由一個合同關係而衍生出某一方倘有之責任並不會對另一合同關係中的任何一方引致法律後果。
二、不可要求履行並未納入合同的條款。
三、當在另一個案件內,某人在租賃合同訂立的期限後仍繼續占用單位,且該案件原告訴訟理由成立及隨之得以清空所租賃之單位,我們不可以作出返還租金和賠償改善費用的決定,否則即違反了裁判已確定案件的原則。
四、一般來說,訴訟上的正當性正如其概念一樣,是指原告所提出出現爭議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所持有之立場。
五、因為必須將訴訟前提層面上的正當性與訴訟實體問題上理由成立的條件區分開來,訴訟的實體問題是要審理理由是否成立和基於哪些理由而提出請求。
六、如果在以當事人之間合同關係為標的的訴訟中,一方當事人被判有罪,訴訟請求成立,那麼最多構成一個審判錯誤,而不是訴訟前提錯誤 — 正當性。
- 暫緩執行刑罰
- 青少年犯
- 前科
- 其重要性和須考慮的時機
一、尤其對於沒有前科的人以及沒有監禁經歷且顯得與社會相容(儘管有輕微的犯罪經歷)的人來說,以監禁作威嚇本身便能夠保障實現處罰之目的,即特別預防之目的和融入社會,而無須採用給犯人打下烙印並經常產生問題後果的監禁制度。
二、嫌犯竊取的價值和造成的損害並不十分顯著,其中兩位受害人還放棄接受任何賠償。嫌犯在這些事實發生時還很年輕,而且在聽證中“毫無保留地”自認事實。被審判的事實發生之後沒有再次犯罪,有可能根據融入社會之特別預防的專門考量而作出有利預測。至於一般預防方面,在經過了六年時間以後沒有再次犯罪,所以就後果並不嚴重的事實判處徒刑便失去了一些意義。
- 加重盜竊罪
- 基於金額小而不定罪
- 因在私罪及半公罪中欠缺告訴而駁回起訴
一、不對觸犯罪行定罪在運作上旨在把盜竊行為轉為一項普通盜竊罪而不是加重盜竊罪未遂。
二、與私罪或半公罪相關的刑事檢控帶有個人性質(參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8條第3款),這樣確定檢察院不具正當性進行刑事訴訟,並會導致產生駁回起訴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