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禁用武器
- 特別減輕刑罰
摘要
一、當刀刃長度超過10厘米之刀,被用作侵犯他人身體的工具時,如持有人並無對其持有作出合理解釋,就是一件禁用武器。
二、只有當其使用是為著那些一般的目的以及具有人類日常行為所須的合法及可以為人理解的必要性時,其持有的原因才算合理。如不是為著上述目的,而是像本案中被用作犯罪,則可肯定地說,其持有的原因是不合理的。
三、相當地減輕罪過以及犯罪預防的要求(「刑罰的必要性」)構成適用相關規定的實質前提。
四、只有從減輕情節作用中得出的事實總體形象相當降低,以致可以合理地推測立法者在規定有關事實罪狀幅度的正常要素時,沒有考慮過這種情形,才發生這種情形。
主題
- 首次司法訊問
- 檢察院在場
- 不可補正之無效
摘要
檢察院必須出席首次司法訊問,其缺席將導致不可補正之無效。
主題
- 錯誤地指出法律規定
- 解僱
- 不存在合理理由
- 補償
摘要
一、在審案之時,法院不為原告在其起訴狀中提出的規定所左右,而是完全有自由運用其認為適當的法律,為事件定性,確認它們是否可在法律上納入。法院不可僅因起訴狀中錯誤地提出適用法律規定,就判請求理由不成立。
二、若僱主聲稱自己是因合理理由解僱了僱員,但其後判定此合理理由並不存在,則僱主應當賠償被解僱的僱員,賠償金額應為第24/89/M號法令第47條第4款中規定的金額的兩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