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強制措施
- 辯論原則
- 無效
一、除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外,嫌犯在訴訟程序中任何階段內特別享有不僅在作出直接與其有關之訴訟行為時在場的權利,還有在法官應作出裁判而裁判係對其本人造成影響時,由法官聽取陳述的權利。
二、採用上款之措施前,如有可能且屬適宜者,則先聽取嫌犯陳述,而該等措施得在首次司法訊問行為中採用。
三、採用強制措施對嫌犯本人的權利及利益造成了影響。作出對嫌犯本人有直接影響的裁判前聽取其陳述是一個原則、是辯論原則的一個要求,即是說,當局無論如何都不可在未有先聽取受相關裁判影響的利害關係人陳述前作出裁判。
四、根據同一程序法第179條的規定,法律只容許在例外的情況下才可豁免預先聽取陳述。
五、確認第179條的特殊情況,法官必須通過解釋對嫌犯進行預先聽取的不可能性或不適當性等方式來為相關的採用作出理由說明。
六、不存在法官在作出有關受建議的強制措施的正式裁判前可豁免所要求的聽取嫌犯陳述之情況,造成取決於爭辯之無效。
- 勞資關係
- 周假
- 補償
一、工作合同是雙務合同,通過一種相互性或互相依存的聯繫使雙方當事人構成義務。在這種勞動關係中,互動性建立於回報及勞動力的可支配性(所指的不是實質提供的工作)之間。
二、工作關係體現在僱主與為其服務的工作者所定或應有的,與經提供或應提供的服務/工作活動,及該提供應進行之方式有關的行為、權利與義務的整體。
三、嫌犯與工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因為被證實的是他們訂定清潔整棟大廈的工作協議,報酬為每月澳門幣3,000元。在工人工作期間,嫌犯有對大廈的清潔程度進行監督,但沒有對工人的工作方式作出具體指示,並曾經命令該工人到其他地區工作。
四、必須在每一曆法上的星期賦予一日的周假、在每段時間內賦予其在星期日有一日的休息,這是不可被混淆的權利。
五、如果工作者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應得到雙倍的報酬,欠缺支付就是觸犯輕微違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