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駁回司法上訴
- 可上訴的行為
- 輔助性行為
- 不能接納的請求
一、針對不可提起司法上訴的某一行政行為提出爭執,構成一項駁回上訴的理由。
二、如果葡萄牙國家工業產權局處長的決定沒有損害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則僅告知此決定的行為是不可上訴的。
三、司法上訴(除《行政訴訟法典》第五章中提到的行為外)的特點是“終止”而非替換。在處理司法上訴時,法院不可代替行政當局作出確定實施某項由政府決定的行為。法院可以做的僅是撤銷行為。
四、上訴人在司法上訴不可請求作出關於宣告葡萄牙國家工業產權局無管轄權或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有管轄權的決定。此決定也不能是宣告商標失效的,亦不可命令國家工業產權局就失效請求作出新的決定。這是因為,以上這些請求都對應要求有完全管轄權的決定,而不僅是合法性決定或者是簡單的撤銷。
- 自由心證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指出說明裁決的證據
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應該從卷宗中所載的元素就其本身或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得知,並且可以被一個一般人查看得到。
二、自由心證構成一種評價證據以及在發現訴訟程序屬重要事實方面不受嚴格約束的模式,那就是說結論是基於邏輯和理據得出,而不受外在形式規則約束。
三、在闡述裁判所依據的事實上的理由時,說明決定法院心證的已作出的聲明和證言的認知理由即可,不要求法院在審查證據中衡量其價值。
- 事實事宜不足
- 法律上的錯誤
- 過失販賣
- 刑罰份量
一、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是指因法院沒有查明為案件做出正確裁判必不可少的事實事宜,使已認定事實顯得不充分,不足以支持適當的法律決定,而該等事實事宜本應由法院在控訴書和辯護書界定的訴訟標的範圍內進行調查。
二、這是一條法律問題,須要知道上訴人所實施的犯罪是否基於過失的犯罪,以及所科處的刑罰是否過度。
三、當從事實方面毫不含糊地得知“當場從嫌犯身上(內褲)搜獲兩包粉狀物質(海洛因)”,實施犯罪的主觀元素顯然是故意。
四、在量刑時,法院將會根據澳門《刑法典》第65條關於確定刑罰份量可供採用的元素,並按照“自由邊際理論”,在刑罰上限與下限之間,結合該等限度內刑罰的其他目的,按罪過確定具體刑罰,原則上,如對上訴人科處的徒刑是在法定的刑幅中確定,上訴法院在該方面的介入僅限於按照適度及適當性原則對其可被接受的程度作出審查。
- 駁回上訴
- 量刑
一、就刑罰份量之確定,《刑法典》第65條第1款規定以“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作為背景。
二、鑑於上訴人是在現行犯的情況下被拘捕,在審判中其對有關事實的完全及毫無保留自認對發現事實沒有任何幫助而不可被視為有重要價值,因此從其他的減輕情節中不能在量刑方面得出有利預測的結論時,該自認不可被視為對減輕刑罰的重要情節。
- 審判錯誤
一、審查關於事實事宜之瑕疵的前提是瑕疵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瑕疵可表現為獲證明之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在說明理由方面或在說明理由與裁判之間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或證實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二、在闡述裁判所依據的事實上的理由時,說明決定法院心證的已作出的聲明和證言的認知理由即可,不要求法院在審查證據中衡量其價值。
三、即使嫌犯年青,但僅憑自認無法成為特別減輕的理由,何況從某種程度上說交易毒品的數量已十分清楚,遠超過司法見解對本案毒品所認為的“少量”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