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2/2005 290/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著作權
      - 權利的移轉
      - 法院的自由心證及其範圍

      摘要

      一、在公佈於1972年1月8日《澳門政府公報》上由第46.980號法令核准的之前生效《著作權法典》的框架內,著作權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後者又被稱為精神權利,財產權可透過任何法律接受的方式進行移轉;人身權只可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移轉。
       二、無任何限制形成事實情狀,即作品著作人將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了旅遊局,依據《著作權法典》第5條第2款的規定,後者可以“透過任何法律接受的方式”轉移該等權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2/2005 234/2003(N)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因事實前提錯誤而違反法律
      - 適度原則
      - 因欠缺法律要求的文件而禁止進入澳門

      摘要

      一、面對的是一名中國公民,當他被警察當局截查時,所出示的身分證明文件是一本護照,當中並沒有附有可以顯示其在本特區的狀況及從中國出境正當性的有關蓋印或入境表。
      二、驅逐和禁止入境本身就是緊急的決定,其根本有著秩序及安全預防的各種原因。
      三、關於被採取措施 — 禁止再入境為期兩年 — 的適度性方面的事宜,只要不超逾明顯濫權或明顯錯誤情況的範圍,該問題是可以不受法院的監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2/2005 306/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試行調解
      - 檢察院的決定
      - 法院的決定

      摘要

      一、在檢察院辦事處正式作出試行調解後,檢察院司法官的批示在以下的情況下被視為默示駁回:在被告再次申請以進行新的試行調解之後,檢察院命令移送卷宗至初級法院展開司法階段,並且該申請只能作為向作出該決定的司法官的上級提起聲明異議的標的。
      二、即使已經處於司法階段,但絕不妨礙雙方當事人尤其根據善意原則進行司法以外的調解。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2/2005 13/2005 非常上訴之判決的再審
    • 主題

      - 對刑事案件有罪判決的特別再審

      摘要

      當發現新事實或證據,而單憑該等事實或證據本身,或與有關訴訟程序中曾被審查之其他事實或證據相結合後,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一如嗣後對比指紋顯示唯一被識別身份人士的兩個身份確實是對應於不同的兩個人的情況,那麼可對判決進行特別再審,這是納入《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的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2/2005 3/2005/R 聲明異議
    •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