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沒有闡述作為裁判依據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理由
- 沒有指明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之證據方法
- 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
摘要
一、當透過對判決書的直接閱讀很容易看到對整個犯罪事實情節的描述,描述具備全部關鍵要素,使我們對相應犯罪有清楚了解,知悉是由何人在何時何地,如何及為何實施犯罪的,以及其他事件要素時,裁判書肯定具依據和被視為適當納入。
二、對證據的自由評估不應被視為一項單純主觀的活動,單憑感覺或難以甚至無法實現的推測得出結論,而應為根據一般邏輯、原因、經驗格言及科學知識的規則作出的理性的、批判性且有助於進行審查的評估,這是實際闡述裁判理由所必須的要件。
三、對於闡述作為裁判依據之事實上之理由之要件,可透過指出決定法院心證的相應聲明及證言的科學理由予以滿足,而不要求法院對該等證據作分析性審查。
四、在判決書中必須指明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之證據的義務,旨在確保相應判決在審查證據方面遵循了有邏輯、合乎情理的過程,而非一項沒有邏輯、武斷、矛盾或明顯違反一般經驗規則的裁判。
主題
- 《基本法》第7條
- 《土地法》
- 土地所有權
- 藉時效取得利用權
摘要
在《基本法》生效後開始運作的新憲制性法律框架下,《基本法》第7條規定所有的土地轉為屬於國家所有,但納入屬於私產範圍之私人財產的土地則除外,保留了《土地法》第5條第4款所指的藉時效取得利用權或其以任何的其他方式設定的可能。
主題
- 行政行為的通知
- 要素
- 司法上訴
- 期間
摘要
一、指出用於作出決定的含義以及作出該決定的行為人及日期就是某一行政行為通知的主要要素。
二、只要一個通知欠缺該些元素的其中一項,就會使相關決定(不能針對其相對人及)不具展開計算提起司法上訴期間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