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勁丹法官
- 歐文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梁祝麗法官
- 梁鳳明法官
- 利害關係人參與原則
- 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
- 免除聽證
- 緊急程序
- 適度原則
- 嚴重錯誤
一、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之規定構成了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原則之一,即私人在形成與其有關的決定時之參與原則。根據該原則,總括來說對於有權於最終決定作出前在程序中陳述意見的利害關係人,行政當局應聽取他們的意見,從而讓他們可以就程序中處理的問題表達立場,參與到行政當局形成與其有關之決定的過程中。
二、適用該規定時存在例外情形,即當法律明確免除聽證時,尤其是《行政程序法典》第96條和第97條規定的情況。
三、在根據5月3日第2/90/M號法律之規定對非法狀態下的人士執行驅逐程序中,因為屬於緊急決定(《行政程序法典》第96條a項),即拘留和作出有關決定的建議書之間的期限不得超過48小時(第2/90/M號法律第3條第2款),對利害關係人不進行《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及續後數條所規定的聽證。
四、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中,只有在實施時出現明顯(或嚴重)錯誤的情況下才可調查該等行為。
- 假釋
一、單靠意圖並不足以形成一個有利的預測判斷,必須以行動證明。須知道在監獄中的良好行為是應該遵守的規則,因此在某些特定的條件方面,必須比單純的良好行為有更高的要求,從而顯現出責任感及重返社會的意願。
二、這些情況必然須要予以重視,尤其囚犯所觸犯的罪行是極其嚴重並受到譴責,對市民造成極大的不安。
- 先決問題
- 上訴的效力
- 廢止暫緩執行徒刑的決定
- 嫌犯狀況的確定性改變
針對廢止暫緩執行徒刑的決定所提起的上訴具有中止效力,因為被上訴的決定是一個有罪判決,並確定性地改變嫌犯本人的狀況,由自由變成剝奪自由。
- 假釋
- 假釋的前提條件
一.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甲.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乙.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丙. 對重返社會表現出適當的能力和誠意;
丁. 釋放切合保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要求;
戊. 罪犯同意釋放。
二. 如果案中顯示某類罪犯的假釋所引起的消極社會效果,假釋的決定將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即使從案中僅顯示囚犯有能力及有意願在一旦被假釋出獄過一種誠實生活,法院還不能作出假釋的決定。
假釋
假釋的實質前提
1. 倘提前釋放被判刑人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構成負面影響,則不應給予假釋。
2. 在審查《刑法典》第五十六條第一款b)項的實質前提是否成立時,法院應考慮有關犯罪的性質及其情節,以判斷假釋有否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