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律師業高等委員會
- 司法上訴
- 不真正的抗告
- 審判權
摘要
一、律師業高等委員會對律師及實習律師行使專屬紀律管轄權 —《律師通則》第4條第2款。針對該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可自決定的通知作出後的10日內,通過以下兩種途徑提出反駁:
— 通過聲明異議,並可對該聲明異議的決定提起“上訴”;
— 通過直接“上訴”。
二、考慮到是屬於特別的性質和通則,法律規定針對該委員會決定提起的上訴以抗告程序進行,但這並不表示法律把這類上訴定性為對司法裁判提起的上訴,更何況上述的《律師通則》沒有賦予律師業高等委員會該種審判權。
三、因此,其作出的確定性行為等同於行政行為,但並不屬於法院行為,對該行為提起的上訴必定具有司法上訴的性質。
主題
- 效力中止
- 要件
- 罰款處罰
- 難以彌補的損失
摘要
一、為使一個行政行為可被給予效力中止,必須一併具備《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的前提以及第121條第1款規定的三個一般要件。
二、只有損失因為該執行而呈現絕對不可逆轉時,才能被視為難以補救的損失。
主題
- 駁回上訴
- 法院心證
摘要
一、法律沒有阻礙或限制審判者以單一證言作為自由判斷之基礎,甚至是被害人自身的證言。
二、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只是對於把已認定和未認定的事實納入適用法律的過程,才能作為上訴的依據,而不是要對確定該等事實的審判者的推理過程提出質疑。
三、不可以透過證據不足以認定事實事宜而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因為心證是不可基於缺乏能指出矛盾的客觀要素以及缺乏公平公正而被審查的。
主題
- 駁回上訴
摘要
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則必須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