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欠缺理由說明
- 理由說明不充分
- 事實前提的錯誤
- 禁止措施
- 自由裁量權
- 適度原則
一、行政行為被要求具有說明理由的義務,而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採納含糊、矛盾或不充分之依據,而未能具體解釋作出該行為之理由,等同於無說明理由。
二、相對於作出決定之真正依據而言,理由說明具有獨立的範疇及形式上的範疇:理由說明是“形式要件”,依據則是“根本要件”或“實質要件”。
三、等同於(絕對)欠缺理由說明的理由說明不充分必須明顯,“從而可以對導致有關機關作出回應或採取該決定的事實或考慮予以確定,或者因此清楚知道行為人因為無考慮必然包含的利益而沒有對事實及法律規定作出認真及公正的檢查”。
四、如行為的前提已經受約束地被加以確定,則可能會發生因前提不合法而發生違法的以下情況:
(一)前提錯誤,條件是行政機關所認為的其行為前提,與法律實際指明的前提互不相同;
(二)事實前提錯誤,條件是行政機關將實際沒有發生的事實視作已經發生;
(三)法律前提錯誤,條件是行政機關將已經發生的事實視作可納入合法確定的前提中,但這一法律或技術定性不可接受。
五、如前提乃是經自由裁量而被選擇,則可能發生:
(一)事實前提錯誤,條件是行政機關將實際沒有發生的事實視作已經發生;
(二)法律前提錯誤,條件是行政機關在選擇前提時,在受法律或技術概念約束的情況下,以所選擇的概念對不得被如此定性的事實加以定性。
六、在證實具備第6/97/M號法律第33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下,行政當局沒有選擇的自由 — 禁止或不禁止入境,然而行政當局有自由裁量權確定是否存在上述所指的“強烈跡象”。
七、在決定禁止進入本特區的具體措施是在行政當局作出決定的自由裁量權及自由空間的範圍內,只有當理據明顯失度或不適合時,才可以受到司法審查。
- 裁判的可上訴性
- 案件利益值
一、僅當案件之利益值高於作出上訴所針對裁判之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方可提起上訴。
二、案件利益值由請求的直接經濟利益確定。
三、在稅務及海關上的司法爭訟方面,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為澳門幣15,000元。
- 駁回上訴
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則必須駁回上訴。
- 提起上訴的利益
- 駁回上訴
一、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91條第1款b項的規定,只有當被作出的司法裁判對嫌犯不利時,嫌犯才具有針對該裁決提起上訴的利益。
二、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則必須駁回上訴。
- 非法行為的受賄罪
- 暫緩執行刑罰(1886年《刑法典》第88條)
一、通過貪污罪保護執行公職的合法性。
二、然而被證實的是在違法行為之後九年作出有罪判決,嫌犯為初犯,承認事實並表示悔意,因此暫緩執行對其科處的1年6個月徒刑是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