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第一審法院在稅務及海關上的司法爭訟方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
- 案件利益值
- 請求的直接經濟利益
案件利益值相當於請求的直接經濟利益,現涉及的是一個已完全已被確定的案件利益值,該利益值就是按所得補充稅複評委員會所作出的可課稅收益的核定而須繳付的稅款,因此就是因為該利益值我們須裁定案件是否在行政法院在上訴方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內。
- 因欠缺結論而駁回上訴
上訴提到的“法律事宜”涉及上訴人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規定的作出結論的責任,如沒有作出,則必須駁回上訴。
- 累犯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70條的規定,如屬累犯之情況,須將對犯罪可科處之刑罰之最低限度提高三分之一,而其最高限度則維持不變,但上述之加重不得超逾以往各判刑中所科處之最重刑罰。
- 針對刑事訴訟中處理的民事請求的獨立上訴
- 以評議會形式作出的審判
- 上訴法院聽證之終結
- 依附原則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93條第1款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9條第2款b項
-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17條第2款
-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73條
與其他一般的民事上訴一樣,《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17條第2款明示提及的、對該法規第73條有所影響的“就與刑事訴訟一併處理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而提起之獨立上訴”,得以評議會形式被直接審判,它不影響對該上訴的良好裁判。
這是因為:旨在利用“刑事證據”作為相關民事部分之“民事證據”的依附原則(根據該原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應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提出),由於其統一性及集中性,在審判該類上訴時已經不再具有訴訟程序的影響力,有關的上訴標的被上訴人本人在其依據該法典第393條第1款提交的理由陳述中,自願限定在民事部分。
經對《刑事訴訟法典》第409條第2款b項第一部分進行分析,可以得出:在上訴法院舉行聽證的目的,只是為了審判刑事問題及/或最初是民事問題但必然且緊密與刑事事宜相聯繫的問題,而不一定全部是對刑事裁判不具任何法律影響的民事問題。
—輕微違反案件的判決的上訴
—上訴的審理範圍
—澳門勞資關係法
—第24/89/M號法令
—事實審
—自由心證
1.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80條,如上訴的標的屬輕微違反訴訟程序中的判決,必須對之適用刑事訴訟法中在上訴方面的相應規定。
2.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書的總結部份內所具體提出的問題。
3.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當然這並不妨礙上訴法院在認為適宜時,就上訴人在其理由闡述書的總結部份中所主張的任何理由發表意見的可能性。
4. 一審法院在事實審上所得出的自由心證,除非犯下明顯的錯誤,上訴法院是不得對之有任何質疑。
5.如此,倘上訴法院經分析一審判決書的事實審的依據說明部份,不能發現原審法院在運用自由心證原則去綜合審議案中的所有證據時,明顯違反了人們生活的經驗法則或任何證據法就證據效力方面的強制性規定,則上訴人就這方面所提出的質疑是不能成立的,亦即上訴人不得借上訴機制主觀地指責原審法院在事實審方面的工作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