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起訴狀不當
- 初端駁回請求
- 同時載有實質上互不相容的訴因
如果原告方同時提出實質上互不相容的訴因,則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a項,起訴狀應予初端駁回(參閱該法典第139條第1款及第2款c項)。
- 破毀之加重盜竊罪
- 罪疑唯輕原則
- 澳門《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e項
- 澳門《刑法典》第198條第4款
- 被盜竊物之數額
如在第一審法院的審判聽證中不能查明澳門《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e項所指的嫌犯藉破毀作出盜竊的被盜竊物的正確數額時,基於罪疑唯輕的原則該嫌犯只可以以同一法典第197條第1款規定的簡單盜竊而而不是按照第198條第4款以確切內容規定的加重盜竊處罰,因為該條第4款規定:“如被盜竊之物屬小額,則不以加重盜竊罪處理”,那就是根據《刑法典》第196條c項定義規定的在作出事實之時未逾澳門幣五百元之數額。
-上訴法院的審判義務範圍
-澳門《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c項
-使用偽造文件罪
-行為犯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如此,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書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
澳門《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c項所規定的使用偽造文件罪是行為犯。
對於行為犯來說,未完成犯罪是指行為人未將構成《刑法典》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客觀行為實行完畢。反之,如果完成了所有的客觀行為,為犯罪既遂。
因此,祇要行為人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使用由他人製造、偽造或更改的《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a項或b項所指的文件,則完成了同一條文同一款c項所明確規定的使用偽造文件的犯罪行為,為犯罪既遂,而非犯罪未遂。
- 交通意外
- 按衡平原則定出的賠償
- 澳門《民法典》第487條
- 澳門《民法典》第489條
按照被上訴裁判中視為確鑿的情節,如有關金額依照澳門《民法典》第489條准用的第487條規定不屬過多,就應當信任原審法院按衡平原則定出賠償中所形成價值的判斷。
- 公文書
- 證明力
- 虛假情況的附隨事項(1961年《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
虛假情況的附隨事項旨在抵抗由對立當事人提交的文件的證明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