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欠缺理由說明
- 評價證據錯誤
- 違反罪疑唯輕原則
一、在闡述裁判所依據的事實上的理由時,說明決定法院心證的已作出的聲明和證言的認知理由即可,不要求法院在評價證據中衡量其價值,尤其在涉及到被詢問證人的認知理由時。
二、自由心證指的不是任意心證。基於法律規定,法官在檢查並衡量證據價值時,須依循符合一般經驗、邏輯及合理性的預先確定準則。
三、自由心證構成的方式並不與衡量證據價值和發現在程序上屬重要的事實真相緊密相關,那就是一個受邏輯和理由約束的結論,但該結論不受外在的形式時效限制。
四、只有當從被上訴的裁判中可看到原審法院對任何事實都有疑問並在這種疑問狀況下作出針對嫌犯的裁判時,這樣才可審查罪疑唯輕原則的應用。如證實不存在這種假設,該原則只可作為《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的評價證據的法則的應用,並離開本法院的審查權限範圍,因為在卷宗中缺乏可以導致以另一種方式得出結論的客觀要素。
- 以詐騙為生活方式罪
一、在對以詐騙為生活方式罪的特別定性時,應當全面考慮根據提出的證據確定的事實。
二、嫌犯沒有其他收入來源,但這點並無決定性作用。經證明,他做出行為的目的是保持生活水平。綜合考慮事實,我們還可知行為方式明確地表明他以詐騙作為職業,依靠這種方式生存並且多次重複此行為。這一切都說明這是他的生活方式,在其所有的典型行動中都有體現。我們現在就面對多項以詐騙為生活方式罪競合的情況。
-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
- 將請求合併
一、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管轄權受兩項標準之限制:
— 利益值標準:“訴訟利益值不超過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澳門幣5萬元(《司法組織綱要法》第18條第1款);及
— 在法庭上主張行使的權利及履行的債務之性質標準:“金錢之債”或“法律賦予消費者之權利”。
二、經證實原告將一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有管轄權審理之請求與另一該法庭無管轄權之請求合併,該“非法之請求合併”不會造成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對整個卷宗無管轄權,僅影響“不相容之請求”。
- 主體豁免訴訟費用
-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2條第1款f項
- 下落不明
10月25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2條第1款f項中規定的主體豁免訴訟費用並不適用於僅在訴訟行為中下落不明且因此由檢察院在訴訟中進行代理的情況,因為其情況與無行為能力人不同。
- 不具特別資格的勞工的家團居留許可
一、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5款 —“如聘用具特別資格的外地勞工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聽取有權限許可聘用外地勞工的實體的意見後,可批給該勞工家團成員與該勞工聘用期限相同的逗留許可。”— 不適用於不具特別資格的勞工。
二、對於不具特別資格的勞工,當局在其家團的逗留許可方面被賦予廣泛的自由裁量權,這一自由裁量權僅可根據在行使相關權力中的明顯違法或完全不適當、不合理而受質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