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04 311/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民事勞動訴訟
      - 在檢察院面前試行非司法調解
      - 糾正最初建議的價金

      摘要

      應避免僱主/相關民事勞動訴訟中的被告藉口糾正其在第一次試行調解中(該試行調解已經在檢察院作出且已告失敗)建議的價金,而“陸續不斷地”在檢察院進行非司法調解,否則就會影響負責作出這一努力的檢察院的尊嚴和權威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04 293/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的標準
      - 非財產損害之損害賠償

      摘要

      一、本地的立法者根據澳門《刑法典》第65條採納了“自由邊緣理論”,根據該理論,具體刑罰是因應行為人罪過而定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之間確定,並在該等限度內考慮刑罰的其他目的。
      二、對於訂定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的事宜上,不應持有“吝嗇”立場,肯定的是,該等損害賠償旨在向受害人提供“安慰”,讓其減輕損傷對其造成的痛苦或盡可能把痛苦忘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04 299/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上訴法院的審判義務範圍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的要件
      -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摘要

      一、 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如此,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書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

      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三、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則指的是在綜合分析了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四、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五、 另一方面,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定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六、 據此,釋放被判刑者是否對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方面造成影響是決定是否給予假釋所要考慮的最後因素,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04 243/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上訴理由陳述階段附入文件
      - 事實事宜之矛盾
      - 私文書的證據價值 

      摘要

      一、如果與上訴理由陳述一起附入的文件不是新的或者嗣後出現的文件,而且當事人過去有機會與分條縷述一起附入,且沒有證明不可能適時附入,則該等文件不得被接納。
      二、如屬私文書,則意思表示內違背表意人利益之事實,視為已證實。而且,在作出債務受領證書之意思表示不受質疑的情況下,如果該意思表示是明確無誤的,則絕對可以透過這一途徑確認意思表示。
      三、在某一銀行參與的情況下,當事人就某一合同範疇內的支付計劃達成協議,很明顯並不證明該支付計劃之履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04 235/2004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形式上的理由說明
      - 實質上的理由說明
      - 違反法律

      摘要

      一、《所得補充稅規章》第41條特別規定理由說明的要求是指實質的理由說明、行為的理由說明或者作為“根本要件”的行為實質要件,不可以混淆一般規定中理由說明的一般要求。
      二、稅務行為如在核定可課稅金額時,如沒有根據《所得補充稅規章》第41條的要求載明與納稅人申報金額差異作出解釋可供證明的理據以說明申報金額的所述稱的不正確之處時,就會違反法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