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6/2005 65/200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法院的管轄權
      - 公職僱傭
      - 聽取利害關係人
      - 行政相對人參與原則

      摘要

      一、行政上之司法爭訴中,行政法院有管轄權(在不影響中級法院的管轄權的情況下)審理對以下公務法人的機關實體所作的行政行為或屬行政事宜的行為提起之上訴。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是具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之公法人,且為具有法律人格之公共機關,類屬澳門特別行政區間接行政公共機構,因此身份,澳門金融管理局專門從事包括行政法在內的公法領域的活動。
      三、公職僱傭關係的法律結構複雜,由兩層截然不同的法律關係組成:基本關係或職務關係,及組織關係或運作關係:第一層關係構建了以職員自主權為前提的方面(差異性);第二層關係(組織關係)可使得職員被視作構成一個公共部門或支撐一個行政機關的資源,不具有法律主體性,僅在行政當局的內部組織方面屬重要,其職務的提供與相應行政活動相一致,存在這樣的歸責是因其被某一行政活動所包含(包含)。
      四、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的規定構成了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之一,即私人參與與其有關的決定的形成的原則,這意味著行政機關,在形成與私人及以維護其利益為宗旨之團體有關之決定時,應確保私人及該等團體之參與,尤應透過本法典所規定之有關聽證確保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05 104/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貨幣轉手罪
      - 使用偽造信用卡
      - 證據審查錯誤

      摘要

      一、基於法律規定,法官有義務依循符合一般經驗、邏輯及合理性的預先確定準則去檢查並衡量證據價值。
      二、評價證據自由的範圍僅限於受約束或預設證據所產生的界限、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人類經驗法則或職業操守、或與一般經驗法則不符的邏輯及合理性所產生的界限。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趙約翰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05 115/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罰的代替
      - 暫緩執行徒刑

      摘要

      一、如果法院認為預防將來犯罪而有必要執行徒刑,則所科處不超逾6個月之徒刑不可以相等日數之罰金代替。
      二、不超過3年之徒刑暫緩執行,須在審判者作出裁判而非嫌犯實行犯罪之時審判者可以作出對嫌犯表現有利的預測,即對事實作譴責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05 111/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量刑

      摘要

      一、當法院由於沒有查明事實事宜而沒有認定所有關於歸納入訂定罪狀的刑法規定的事實時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或者說該瑕疵產生在沒有查明阻礙法律決定作出的事宜時;可以認定缺少該事宜則無法得出法律決定,或法院沒有調查控訴書、辯護書或對案件的討論所提出的所有內容時。
      二、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僅存在於法院在將事實認定為確鑿中犯錯之時,即從已獲證明的事實中得出邏輯上不可接受之結論,或作出與已獲證明或未獲證明事實相矛盾的決定。
      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旨在保護個人的行動自由,或者說保護不被拘禁、囚禁或身體以任何方式被限制在某一空間的權利。
      四、嫌犯觸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目的是強迫受害人還清“借款”而使其入住酒店,若不還清“借款”則不得離開。
      五、在量刑中,刑罰量刑應訂定在最高限和最低限之間,並根據過錯而確定,同時在界限之內達到其它刑罰目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05 63/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商用不動產租賃合同
      - 正當性
      - 承租人配偶
      - 取得共同財產制
      - 夫妻可共同擁有的財產和債務
      - 授權的規範性
      - 單方終止合同
      - 強制續期制度

      摘要

      一、在取得共同財產制的情況下,夫婦中的任意一方都與另一方成為任一方在此制度存續期間取得財產的持有人。只要此種財產制存續,那麼法律就不能禁止。
      二、《民法典》第1042條中規定的住房租賃權利之不可相通性不適用於商用不動產租賃。
      三、在取得共同財產制的情況下,夫妻兩人都有責任償還任意一方因商業活動而欠下的債務。
      四、因為受權人在授權書中授予其律師特殊權力,因此將第62/99/M號法令第6條第2款中規定的律師發出之聲明排除在外。
      五、因為原告律師不是行使特殊權力,而僅是簡單的法庭代理權,所以沒有餘地追認在訴訟中作出的行為。因此,律師發出之證明並不能引起授權中的不當情事。
      六、除了法律規定的原因(無效、可撤銷、不產生效力或失效)外,另有三種規則偏差:解除、單方終止以及廢止,都與反悔的意願相關。
      七、單方面終止 — 排除在持久合同之外 — 指的是當事人中的一方告知另一方不想續約或讓合同存續的意思表示。
      八、立法者在《民法典》第1038條中規定,禁止兩年內出租人行使單方終止的權利。從不動產租賃開始至滿不足兩年,出租人無權在期滿時單方終止合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