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06 235/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對非被執行人的第三人之財產錯誤地作出司法變賣不生效力

      摘要

      一、因被執行人與第三人同名而錯誤地對第三人而非被執行人之財產作出的司法變賣高於原告所請求返還的財產。
      二、沒有提出第三人異議的所有人或被扣押財產之物權的持有人,可透過普通宣告之訴來實現其權利,以在不同情況下對抗取得人或請求執行人。
      三、此處討論的不是可撤銷的原因,而是不生效力,因為變賣終止了真正物主所提訴訟理由成立的效力。真正物主無須請求撤銷變賣行為,因為這對他來說屬他人之間商定的事項,他只能請求返還屬於他的部分,正如物主之物因非物主取得而被第三人占有的其他情況一樣。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06 282/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06 7/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06 288/2004-I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違反與公正合作原則
      - 律師之紀律程序
      - 律師在缺席審判聽證的合理解釋
      - 職業道德義務

      摘要

      一、若程序中的被委託或被指定律師缺席,應將此情況告知律師職業的代表機構。
      二、即使已把該事實知會律師公會,律師依然須履行其向法官當面解釋缺席理由的義務,這是源於與公正合作和尊重不同訴訟主體和訴訟參與人的義務。
      三、如客戶提出的問題甚為清晰具體,而律師對之簡短答覆,這也並不必然意味著該律師明顯違反了對其明確要求的調查義務和熱心義務。
      四、法院常規指出須在某程度上限制律師與證人的接觸。但如果律師為了知道在法院內的證人是何人,走到估計都是與其客戶利益相對立的證人面前,而此時其客戶正在另一廳堂進行聽證,那麼除非查明該律師有其他意圖,否則上述情節本身並不能說明律師違反了任何職業道德義務。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1/2006 265/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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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