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虛偽
- 人證之禁止
- 澳門《民法典》第388條
- 事實事宜之變更
摘要
即使虛偽人提出某人在聽證時作出的證言中的某些要點,也不可以此為由提出請求,以改變在公證書內假報其在某商業公司內所持股權讓與價格案中的事實事宜 —— 第一審級判定此事宜未經證實。這是因為澳門《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和第2款命令禁止採納此類人證。
主題
- 附帶上訴
- 獨立上訴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87條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91條
摘要
附帶上訴必須依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87條之規定,由司法裁判中部分敗訴者提起,而非也可以由該裁判中的完全敗訴者提起,因為在完全敗訴的情況下,完全敗訴者應依據該訴訟法第591條之明示規定,提起獨立上訴。
主題
- 對外貿易法
- 6月23日第7/2003號法律第10條第1款
- 6月23日第7/2003號法律第37條第1款
- 6月23日第7/2003號法律第37條第2款
- 進口申報單
- 進口貨物清單
- 貨物運送人
- 在沒有預先進口申報的情況下提取貨物
摘要
一、貨物運送公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交的「進口貨物清單」並不等同於貨物所有人為著6月23日第7/2003號法律第10條第1款的效力提交的進口申報單。
二、在提取貨物後以補交方式作出進口申報無法排除違反該條規定的責任,否則便會不可補救地曲解該《對外貿易法》第37條第1款的含義。
三、第7/2003號法律第37條第2款僅允許在進口後十個工作日內以補交方式填寫進口申報單的「第二部分」,但已經再也不允許以補交方式提交進口申報單的第一部分或整個申報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