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4/2003 12/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持有麻醉品供吸食罪以及販賣罪
      - 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摘要

      一、第5/91/M號法令第23條規定及處罰持有麻醉品供吸食罪,不要求將一項行為如此定性以行為人持有的麻醉品(供自己吸食)之量為條件。
      二、因此,當事實中得出嫌犯持有毒品 — 44.4克大麻 — 用於“自己吸食及向他人提供”時,法院使用調查權時應查明或試圖查明用於吸食及向他人提供之量,之後裁定判處其作為正犯以真實競合形式觸犯該法令第23條犯罪及該法令第8條或第9條之另一項犯罪(視查明的用於“販賣”之量而定)。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4/2003 34/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販賣麻醉品罪

      摘要

      一、在販賣麻醉品罪中,不僅涉及在一個案件被具體扣押的毒品之量,還涉及行為人在特定階段內販賣的毒品之量。
      二、因此,(尤其)證實嫌犯自2001年1月起,開始從事販賣海洛因,因此每隔一周從珠海取得5至7克這種物質帶入澳門,並至少20次向一名吸食者出售海洛因,顯然觸犯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之販賣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4/2003 249/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銀行保密
      - 保密的司法免除
      - 司法命令狀
      - 命令狀的形式
      - 司法命令
      - 免除銀行保密的理由
      - “嚴重犯罪”
      - 受保護的利益

      摘要

      一、法律規定信用機構須承擔銀行保密之義務,該義務只能透過“司法命令狀”免除。
      二、司法命令狀須含有一項決定職能範圍在澳門境內之實體應履行之訴訟行為之命令。
      三、如刑事預審法官不僅在偵查卷宗中作出批示“決定免除對於以…姓名開立的銀行帳戶的銀行保密…並命令澳門有關銀行在10日期限內向廉政公署直接提供有關…之資料”,還在其簽署並發送該實體的“公函”中插入案件中作出的批示的相同內容,則該公函不能不必然包含一項命令,應作為司法命令狀予以遵守。
      四、在處於“司法保密”階段之刑事訴訟中,按《刑法典》第76條,不存在理由向已被免除銀行保密義務之實體告知免除銀行保密之原因。考慮到法律不應要求最高手續之行為之性質及特徵,更重要的是法官在卷宗中作出的訴訟行為本身之合法性。
      五、“銀行保密之保護應讓位於刑事偵查及行使處罰權之公共利益。”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4/2003 211/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聽證日期
      - 強制出庭
      - 向本人作出通知
      - 告示通知
      - 欠缺通知
      - 最後居所
      - 審判無效

      摘要

      一、法律要求在普通程序審判中嫌犯必須到場,不到場構成不可補正之無效。
      二、法律還要求聽證日期之通知須向嫌犯本人作出,只有當與其本人接觸及郵寄方式顯得無效,方可進行告示通知。
      三、如卷宗中載明已知最後居所,不肯定被通知者是否不在本特區,或者未用盡一切可能途徑及手段取得其下落之資料,應認為告示通知不當。
      四、如告示通知不當,則指定聽證日期之通知應被視為未作出。相應地,此舉構成因嫌犯缺席的不可補正之無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4/2003 72/2001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紀律程序
      - 人身自由
      - 法院辦事處的官僚程序
      - 事實納入處罰條款及其司法上的可審查性
      - 紀律處分的科處、選擇及措施中的自由裁量以及其司法控制

      摘要

      一、人身自由是極其寶貴的財富,不能因為法院辦事處之官僚程序而有所犧牲,否則應為此提起紀律程序;
      二、關於將事實納入一般處罰性條款,行政當局的活動因屬受約束的活動且因為這項套入的任務取決於法律的解釋及適用,故行政機關的活動須受法院的審查,而對此審查特別是法院的職責;
      三、然而,對於紀律處分的科處、選擇及措施就不能相題並論,因為在此範圍內存在著被上訴實體的自由裁量,表現為在作出或不作出處罰行為之間的選擇,以及在多個可能的種類及措施之間挑選;
      四、因此,在有關尺度內科處的處分之公正性無須司法控制,對於有關處罰的確定,法官不可將其審查權凌駕於獲授予紀律懲戒權的機關的相同權利上,除非存在明顯錯誤、明顯不公正或者在科處的處分與觸犯的紀律錯失之間明顯失度之情況,因為無論是何種情況都不可能將脫離公正原則及適度原則的行政當局的行為正當化,更何況該些原則仍然指導著行政當局的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